18部門:不得利用困境兒童個人信息進行募捐、直播帶貨
據民政部網站1月23日消息,爲規範困境兒童個人信息使用,保護困境兒童個人信息安全,維護困境兒童合法權益,近日,民政部等18部門聯合印發《困境兒童個人信息保護工作辦法》(簡稱《辦法》)。
按照2016年6月發佈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困境兒童包括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以及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此前在2024年10月,民政部通報,截至當年第二季度末,全國共有14.1萬名孤兒和41.4萬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被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
《辦法》明確,各有關部門要規範困境兒童個人信息的處理,不得違規披露、泄露困境兒童個人信息。處理不滿十四周歲困境兒童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處理年滿十四周歲困境兒童個人信息等相關信息,應當依法取得困境兒童同意,並以明確方式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困境兒童因身心健康等原因沒有表達意願能力的,還應當徵得困境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佈通訊、新聞等涉及困境兒童特定身份的,應當事先告知必要性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依法徵得困境兒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後方可發佈,同時做好技術處理。
《辦法》要求,宣傳、網信、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在製作、引進、播出各類涉困境兒童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或者網絡信息時,應當嚴格審查、嚴格把關,不得公開困境兒童的姓名、家庭住址、肖像、聲音影像、就讀學校及可能對其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內容。確因工作需要的,應當做好技術處理。
《辦法》強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困境兒童標籤化,不得利用困境兒童個人信息博眼球、賺流量,不得利用困境兒童個人信息進行募捐、直播帶貨等。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因困境兒童通過其求助,需要公開有關信息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和《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