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歲幼子託同性伴侶照顧慘遭凌虐重創 法官僅輕判9月

虐打同性伴侶1歲幼子 法官不給緩刑判囚10月(示意圖,達志影像)

一名男子受同性伴侶所託,照顧對方與前妻所生的1歲男童,但他卻持竹子、棍棒或徒手毆打併用口咬男童胸部及手臂,最高法院斥責他造成男童身心受創且迄今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獲得其諒解也未能彌補對方損失, 不宜爲緩刑之宣告,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刑10月定讞。

他受委託代爲撫養同性伴侶與前妻所生的1歲兒子,他趁與男童獨處之際,持竹子、棍棒或徒手之方式,毆打男童,並以口部咬甲童之胸部及手臂,致對方受有臉、胸、腹、背、臀及四肢多處瘀青及新舊傷痕,經鄰居通報113保護專線而查獲。

新竹地院一審依犯妨害未滿18歲之人身心健全罪將他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檢提上訴後,高院二審經合法傳喚,他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合議庭不待其陳述逕爲一造辯論判決。

高院斥責他恣意傷害、凌虐使幼小之男童遍體鱗傷,承受遭暴力毆打之身心痛苦,惡行實非輕微,且迄今未能與男童父親達成和解或獲得其諒解,亦未能彌補男童之損失, 不宜爲緩刑之宣告,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刑10月,他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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