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公園侵犯落單女!惡男手伸內褲「摸到烙賽」嚇跑 遭判1年
▲劉男在228公園2號女廁強制猥褻落單女子,遭判刑1年。(圖/翻攝自GoogleMaps)
記者吳佩蓁/臺北報導
臺北市一名拆除工人劉姓男子,去年1月11日上午1時許在228公園內的2號女廁企圖性侵一名落單女子婷婷(化名),他將婷婷強推進殘障廁所旁的隔間,一手摀住對方嘴巴,另一手伸進她的內褲撫摸下體,沒想到竟意外摸到排泄物,劉男當場嚇到停手,衝到洗手檯清洗後逃逸。臺北地院審理髮現,劉男患有中度智能障礙,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婷婷警訊時指證,案發時她上完廁所正要出來時,劉男就在廁所門口掏出生殖器,並將她推進殘障廁所隔壁的隔間內性侵,劉男不顧她反抗,一手遮住她的臉及嘴巴,另一隻手伸進褲子撫摸下體,沒想到卻摸到婷婷的排泄物,嚇得馬上停手,並跑到外面洗手檯清洗,洗完之後就自行離開。
婷婷證稱,「因爲我最近拉肚子,所以我有鋪一些衛生紙在我的內褲上,劉男手伸進去我的內褲時,發現有烙賽,所以他纔將手拿出來」,遭侵犯後她嚇得整晚都沒睡,直到隔天早上才向打掃公廁的阿姨訴苦,併到警局報案提告。
劉男失口否認犯案,辯稱「我只是進去上廁所,走錯進到女用廁所內,並無碰觸、撫摸她」。不過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案發時劉男3次進出女廁,且手扶生殖器,劉男離開後,婷婷才從女廁爬行出來且褲頭在臀部下方,且婷婷的下體、內褲均驗出劉男DNA,因此認定劉男確實有對婷婷爲強制猥褻犯行。
法官審理認爲,劉男與婷婷素不相識,竟爲滿足一己性慾,對婷婷爲強制猥褻行爲,致女方身心蒙受傷痛,審酌劉男經判定爲中度智能障礙,且罹有疑似器質性腦症候羣,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應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