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南京男子通過老婆,成功套路小姨子發生關係,構成什麼罪?

艾青曾說:“自私與貪婪會孵化出許多損害別人的毒蛇”,當一個人變得自私自利時,身邊的一切都會成爲他滿足自身所需的工具,進而釀出荒唐悲劇的發生。而在一起案例中,南京的一位男子便通過老婆,成功套路小姨子並與其發生關係,那麼,這二人各自構成什麼罪?

2003年12月4日,一名中年婦人帶着她的大女兒來到了南京某地的派出所報警稱,她的女婿玷污了剛上初中的小女兒,隨後年輕一些的女子便拿出了一個被使用過的計生用品和一疊衛生紙,將這些證據交給警方後,民警對此案也展開了調查,但在調查的過程中發現,這起案件可能遠比想象的還要惡劣。

這位報案的中年婦人姓吳,多年前經人介紹下和一位姓孟的男子結爲了夫妻,二人婚後生育下了大女兒小悅,時隔多年後又生下小女兒小芸。但因爲孟某性格比較懶惰,平時也比較喜歡喝酒, 這讓一家人的生活過得很是拮据,到後來乾脆就對家庭不管不顧了起來。

家庭沒有了丈夫的支撐,一家人的生活也就變得更加難過了起來,好在這時的大女兒小悅在初中畢業後便不再念書,而是在當地尋找起了工作的機會,以減輕母親身上的負擔,也讓妹妹小芸的生活可以過得更好一些。而一個人的到來,卻爲這個本就不幸的家庭帶來了更大的磨難,而這個人便是吳某的女婿張某。

1970年出生在當地的張某在小的時候便不是一個安分的孩子,在上學時便經常三五成羣地帶着小夥伴欺負學校裡看起來老實的學生,向他們索要財物,在初中還沒有畢業時就被學校勸退,成爲了社會上的閒散人員。在成年後,張某因爲不想在工廠上班,也無法忍受拮据的生活,便打起了賺快錢的想法。

1993年,張某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被關進監獄後張某並沒有對自己的行爲感到羞恥和不堪,在刑滿釋放之後,張某回到社會上也沒有給自己找一份穩定的工作,拿着家裡的錢租下一間房子後,又過起了閒散的生活,偶然打打零工以維持自己的生活。

而在2003年,已經33歲的他依舊沒有給自己說下一門婚事,而這時他在看到鄰居家的一對姐妹後,心裡便產生了一些非分之想。在有了想法之後他便刻意去接近這個家庭,而他在和這個家庭接觸後便發現,鄰居一家四口在性格上都有些逆來順受,而家中的男主人更是成天買罪,對家裡的事情不管不顧,而這也就讓他看到了一些機會。

於是,在之後的生活中,張某便經常來鄰居家串門,在生活上給他們一家人提供一些幫助,漸漸地獲得了這家人的信任後便向他們一家人提親,與比自己年輕11歲的小悅結成了夫妻,隨後更是入住到了這個家庭之中。但由於兩家人的經濟情況都不是很好,而吳某一家也只有兩間臥室,在結婚後,小悅便和張某住到了一起。

但在他進入這個家庭後卻將視線盯上了即將上初中的小芸,在隨後的生活中,張某便通過妻子小悅瞭解到了小芸的一些喜好,隨後便在外出購物時買一些小芸喜歡的零食和玩具,這讓一家人看到後,對他有了更深的信任。2003年8月的一天,張某藉着外出購物的要求將小芸帶了出來,將其帶到自己的出租屋後便對小芸實施了不法侵害。

爲了防止事情暴露,張某隨後便帶着小芸在商場裡買了雙便宜的鞋子後,便讓她替自己保守秘密。但在這件事情發生後,吳某從小女兒走路姿勢上的變化看出了一些問題,在追問之下便了解了事情的經過。發現事情暴露後,張某便跪着向他們道歉,甚至還表示自己只是一時糊塗,衝動之下做出了不可饒恕的行爲。

而這時,年輕力壯的張某已經成爲了吳某一家人的經濟支柱,而這時他們又看到張某態度“誠懇”的道歉後,便選擇了原諒。在這次事情發生後不久,張某便在心情不好時對妻子一家四口拳腳相向。每當這時,性格軟弱的一家人便一而再,再而三地選擇了退讓,但他們的原諒卻並沒有換來張某的尊重,甚至還助長了他的囂張氣焰。

2003年11月,張某便當着岳母和妻子的面,對年幼的小芸出言騷擾,更是伸出了手,隨後更是提出要讓小芸和小悅陪着自己一起休息的無理要求,若是不答應,就把他們一家全殺了。

時常遭受張某暴力對待的一家人在面對他的威脅時便出現了“斯德哥爾摩症狀”,不僅不去反抗他的無理要求,甚至還配合起來,於是,當天晚上,小芸便再次受到了張某的侵害。

12月4日,張某因爲一些家庭瑣事與吳某等人發生爭吵後,再次以殺害他們全家爲要挾,讓小芸與其發生不正當關係,而這時已經升入初中的小芸便向母親和姐姐求救,不想與張某發生關係,但這時,沒有法律意識的吳某和小悅便勸說小芸與其發生不當關係,出來後拿着這些證據向派出所報案,在這期間,小悅便向張某提供了計生用品,隨後便出現了開頭的一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JY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少女的,屬於QJ罪,應當依法嚴懲。

在本案中,小芸剛剛升入初中,其年齡尚不滿14週歲,而張某作爲家庭成員,在明知小芸年幼的前提下,以言語威脅等方式脅迫對方與其發生不正當的關係,那麼他的行爲便構成本罪的加重情節。

那麼對張某的罪行姑息縱容,甚至提供計生用品的小悅在此案中是否構成犯罪?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認爲,本案的發生雖然與吳某、小悅的縱容甚至是脅從有關,但其行爲並不能認定爲本案的脅從犯,因爲在案件當中,小悅爲張某提供計生用品的目的在於不讓小芸懷孕,避免對妹妹造成更大的傷害,主觀上不具備犯罪的故意。

而本案的發生主要在於張某對吳某一家人長期的威脅以及暴力毆打,使得他們不敢正面對抗張某,只能採取這種錯誤的方式去讓張某承擔法律後果。因此,在法院審理後,依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9年。

(《案例:南京男子通過老婆,成功套路小姨子發生關係,構成什麼罪?》中,圖片爲網圖僅配合敘事,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姓名系化名;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