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太歲有「服務」非捐贈 國稅局:不能抵稅

▲ 安太歲有「服務」非捐贈,無法抵稅。(圖/東森新聞提供)生活中心綜合報導每逢過年總有許多信衆會到寺廟安太歲或點光明燈,祈求新的一年平安順利,然而不少民衆也好奇,持廟方開立的收據,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否可以用「捐贈」列舉的名目來扣除呢?國稅局答案是,不能,因爲廟方有提供「服務」,不算在無償捐贈的範圍內。

民間習俗一般認爲,凡是「犯太歲」對應生肖,當年度容易諸事不順,因此在農曆新的一年開始,「犯太歲」民衆會到寺廟「安太歲」,希望新年平安順利。

有民衆過年帶家人到寺廟安太歲和點光明燈,這幾天問國稅局,廟方開的收據能不能當成捐贈列舉扣除。對此,國稅局指出,但是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寺廟有提供服務,屬於提供勞務對價,並非完全無償的捐贈,不能適用列舉扣除規定

「立法意旨在鼓勵民衆多行善」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也趁此向外界釋疑,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捐贈給政府機關或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團體,可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