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父親再婚後,以不孝爲名起訴女兒要求退還房產……

已經贈與給兒女的房屋,還能要回來嗎?上海一位老人,再婚之後,將自己的女兒起訴至法院,以其未履行贍養義務爲由,要求撤銷其此前贈與的房屋。對於父親的指控,女兒感到萬般無奈,她表示,自己一直在按時支付贍養費,關心父親的生活狀況,從未有過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行動或想法。父親起訴女兒要求退還房產

李老和原配妻子文阿婆(化名)育有一雙兒女——李大哥以及李阿妹。2013年,文阿婆去世。3年後,李老再婚。

李老再婚後,李家兒女和李老再婚妻子的矛盾日益突出。李阿妹說,母親去世後,自己和哥哥的女兒每週都會去父親家探望兩次,幫助父親收拾家務,粉刷牆壁,更換傢俱。但是,父親卻隱瞞自己再婚的事實,直到再婚一年多後才告訴了家裡人。

不僅如此,李阿妹爲了照顧留學中的女兒和侄女去國外生活期間, 無論怎麼打父親的電話,父親都不接。如果打給父親的再婚妻子,就會遭到謾罵和指責。雙方溝通陷入僵局。

然而,在李老看來,故事卻是另外的樣子。李老說,自2018年起,女兒李阿妹就再未探望過他,徹底斷絕了和李老的一切關係,更別提向李老支付贍養費了。

如今,李老已經80歲了,患有腦梗、耳疾等多種慢性疾病,醫生建議住院治療,但李老卻因無法支付醫療費,而只能選擇保守吃藥治療。

因此,李老起訴女兒,要求撤回此前贈與女兒的50%房屋產權。李老說,這筆贈與原本是附有贍養義務的贈與,系通過贈與房產的形式換取女兒養老送終,目的是獲得更多照顧,安詳晚年。

如今,李阿妹遠在海外,並未履行贍養義務,致使李老的贈與目的落空,老年生活無人照料。因此,李老希望法院判決,撤銷該贈與行爲,保障李老的生存權益,讓李老老有所依。

對於李老的指責,李阿妹辯駁說,事情完全不是父親描述的那個樣子。

李阿妹是爲了照顧女兒和侄女纔出了國。這幾年未能回國,是受大環境影響所致,並非其自己不想回來。李阿妹在海外期間,一直委託自己的哥哥,也就是李老的兒子,對爸爸進行贍養,並支付贍養費用。

李老起訴要求撤回贈與的房產 ,實際是李阿妹爲了父親老有所依,和父親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

2018年,李老和李阿妹辦理了《增減房地產共有人協議書》,將房屋產權關係變更至李阿妹一人名下。但李阿妹也向法院提交了書面材料,承諾該房屋將始終供父親居住養老使用,直至父親百年。李阿妹認爲,自己從未有過不贍養李老的行爲或想法。

法院:未有證據證明存在可撤銷贈與情形

上海法院指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是否存在法定可撤銷贈與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本案中,李老陳述與女兒李阿妹之間關係緊張,李阿妹對其未盡贍養義務,故應當依據法律撤銷贈與行爲。

經查,李老與李阿妹之間確實存在家庭矛盾,且李阿妹目前因子女讀書問題,未陪伴在李老身邊。但是,並不能依據以上情況,就認定李阿妹未履行贍養義務。

儘管未陪伴在李老身邊,但李阿妹已經委託其哥哥,代爲照顧李老。同時,李阿妹同意李老居住在其名下的房屋之中,也一直在向李老支付贍養費。

以上種種舉動足以證明,李阿妹履行了贍養義務。目前,未有證據證明,李阿妹存在法定可撤銷贈與的情形。因此,對於李老要求法院判決撤銷贈與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持。本案經二審維持原判。(本文所涉人名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