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年薪挖角經理人!中國芯原在臺非法賺8.8億 檢方請求沒收遭駁確定
中國芯原公司以實質掌控的香港芯原公司名義,以僑外資設立芯原臺灣分公司,在臺從事IC設計等業務,盈餘上繳中國芯原,士林地方法院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非法爲業務活動罪判臺灣分公司在臺經理人詹俊才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緩刑2年,支付公庫20萬元。檢方上訴認爲8億8793萬獲利應沒收,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確定。
中國芯原公司以百萬年薪挖角我國高科技人才,士林地檢署查出臺灣芯原公司從2014年1月至2021年間,利用僑外資名義非法在臺從事IC設計等營業活動,8年獲利8億8793萬餘元。
詹俊纔在偵查時認罪,稱從2020年8月起,芯原集團結構調整,中國芯原實質控制英屬開曼羣島芯原控股公司、香港芯原、臺灣芯原。臺灣芯原變成中國芯原100%持股的子公司,完全陸資,香港只有1個聯絡人,臺灣分公司賺的錢由中國芯原控制。
士院認定詹俊才犯修正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非法爲業務活動罪」,但非法爲業務活動罪性質上屬行政刑罰,違反該規定爲業務經營而生收入是營利事業因商業經營所獲取,難認與犯罪具有直接關聯性,因此沒沒收犯罪所得。
檢察官就沒收部分上訴,主張詹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爲中國芯原公司在臺從事營業行爲藉此獲取利益,獲利當屬具有直接關聯的犯罪所得;並舉例稱相類似的銀行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各罪,實務上都會將經營利得宣告沒收。
高院認爲,芯原臺灣分公司的營業毛利都是在臺灣從事相關業務而獲取,不能將營業毛利認定是非法業務活動罪的犯罪利得,檢察官主張的銀行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各罪,其行爲本身即爲規範所禁止並處罰的對象,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原則上不禁止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臺進行交易不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爲營業的違反義務行爲,也難稱是爲了他人而犯罪,因此宣告不沒收芯原臺灣分公司的財產。
芯原臺灣分公司在臺經理人詹俊才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非法爲業務活動罪,遭處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緩刑2年,支付公庫20萬元。檢方上訴認爲8億8793萬獲利應沒收,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確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