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完結婚登記隔天人卻不見 24年青春已逝去!傻等男覺悟了

辦完結婚登記隔天人卻不見,24年青春已逝去,傻等男覺悟了,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均化名)於2001年在大陸辦理結婚後,並於同年4月6日在臺灣完成結婚登記。不料,隔天小萱就無故離家,一直處於失聯狀態,阿國不滿雙方迄今已分居達23年,明顯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因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準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雖經合法通知,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調閱入出境資料顯示,小萱確實在2014年4月就已出境離臺,並且迄今未再入境臺灣,離臺前這10多年竟也都沒跟阿國有所聯繫。

法官認,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該條項所定重大事由,若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而應負責之一方,即不得依該條項訴請離婚。

法官考量,婚姻是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爲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因而夫妻應相互尊重以增進情感和諧及誠摯之相處,此爲維持婚姻之基礎,若此基礎不復存在,致夫妻無法共同生活,無複合可能者,即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

法官審酌,小萱出境離臺後就未再返回,雙方分居迄今已逾10年,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自難以期待小萱會再來臺,與阿國繼續維持並經營婚姻生活,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並且阿國非唯一應負責之一方。日前依法判決,阿國訴請裁判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