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與妻子吵架後喝醉竟在宿舍外放火釀大火,檢察官順藤摸瓜抓住消防安全問題不放手
保安吳某與妻子吵架後喝醉竟在宿舍外放火釀大火,在這起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官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除了吳某故意放火的客觀因素外,該公司也存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於是制發《檢察建議書》,要求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本月是第23個全國“安全生產月”,寶山區檢察院回顧近期案例,深入貫徹落實最高檢“八號檢察建議”,緊盯重大危險源,加強隱患排查,築牢安全生產屏障。
吳某是A公司的一名保安,平時住在單位宿舍。2023年9月的一天,吳某與妻子因爲家庭瑣事產生矛盾,晚上喝了些酒後,醉醺醺來到公司宿舍內,爲發泄不滿情緒,他將衣物、被褥、食用油等物品拋至樓下地面處,隨即用打火機將上述物品點燃,火勢蔓延至旁邊堆放的共享單車,導致多輛共享單車及樓房牆面損毀。起火後吳某清醒過來,使用滅火器撲救,但火勢太大,等消防隊員趕至現場才徹底將火撲滅。
寶山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爲,吳某爲發泄不滿情緒實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以放火罪對其提起公訴。2023年12月20日,法院以放火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三年。
吳某不負責任的放火行爲對廠區內生產安全造成威脅,危害公衆生命安全,也導致公共區域、公共財產大面積損毀,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寶山區檢察院對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3年12月18日,寶山區檢察院召開公開聽證會對吳某放火案民事責任承擔進行公開聽證,3名聽證員參加。經聽證員評議,寶山區檢察院與吳某就民事侵權責任承擔達成磋商協議,吳某自願採取補救措施,並在正義網上公開賠禮道歉。
在這起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官發現除了吳某故意放火的客觀因素外,A公司也確實存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暴露了A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問題。
如公司消防設施不健全,配備的滅火器大部分失效,導致吳某沒能及時滅火。
日常管理制度存在漏洞,以至於讓吳某作爲肩負工廠安保職責的工作人員,在飲酒後上崗工作並放火泄憤。
客觀因素固然存在,但可控制或改進的人爲因素也是預防此類案件的關鍵所在。2024年3月21日,檢察官對A公司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火、電、油、氣等易引發安全事故的點位定期排查;對損壞或失效的設備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加強對承租方的管理監督,明確其消防安全方面的職責;加強培訓,提高員工消防安全意識。2024年3月25日,A公司回函表示,已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並聘請專業物業公司進行管理,後續將定期維護消防設施,加強員工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檢察官提醒,放火之心不可有,防火之心不可無。在公共場所公然放火不僅是對自己生命的不尊重,更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爲。廣大人民羣衆要提高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切勿因一時衝動實施過激行爲,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下一步,寶山區檢察院將繼續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配合協作,形成安全生產監管合力,同時對安全生產隱患中發現的社會治理漏洞,有針對性地制發訴前檢察建議,促進築牢安全生產防線。
新民晚報記者 郭劍烽 通訊員 王韻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