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山水庫徵收爭議!地主苦等40年 縣府爲民請命
竹縣寶山水庫辦理徵收的範圍小,被劃設爲水質水量保護區後,徵收戶無法有效利用土地,成立自救會40多年來持續爭取權益。(羅浚濱攝)
新竹縣寶山水庫在1981年辦理徵收的範圍小,周邊土地後被劃設爲水質水量保護區,徵收戶無法有效利用,成立自救會40多年來積極爭取權益,縣府日前召開協調會,縣長楊文科對自救會提出的集水區土地全面徵收和租金補償兩項訴求,請中央相關單位3個月內給回覆,並請立委林思銘和徐欣瑩全力協助與中央協調。
地政處長古瓊漢指出,寶山水庫用地在徵收時,還未訂定水土保持法,徵收範圍僅至水庫滿水位上1公尺,而寶二水庫2000年徵收時,水保法已公佈施行,徵收範圍除滿水位以上,更擴增至棱線的集水區範圍。
寶山水庫被徵收戶隨即成立自救會,爭取徵收範圍比照寶二水庫,2001年時任行政院長張俊雄也予承諾,當時徵收補償費約要40億元,但2003年底公告劃設水質水量保護區,限制土地使用,多年來自救會不斷陳情,要求中央應按照當初承諾完成徵收。
自救會在會中提出兩項訴求,一是集水區範圍土地使用遭限制,應全面辦理徵收補償,二爲在未完成徵收前,應給予合理的租金補償。
自救會認爲,寶山水庫集水區周邊土地崩坍頻繁,爲保護水庫水質及蓄水功效,確有辦理徵收的理由,同時寶山水庫及寶二水庫互有調節功用,寶二水庫滿水位區已加高,周邊水土保持措施日益重要,爲有效保護水庫水源,集水區範圍更應予徵收,未徵收也應有租金補償。
與會的經濟部官員指辦理徵收及未徵收前租金補償部分,礙於法源規定,未有相關案例,也無此類補償機制。縣議員邱坤桶等人強調,寶山水庫集水區範圍應該全面徵收,不徵收就應解編還地於民,解除私人土地使用限制,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楊文科請中央相關主管機關體恤民意帶回研議,在結論請自救會敘明應辦理徵收理由,報請中央辦理徵收及未完成徵收前,請主管機關研議租金補償方案,與不徵收即應解除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劃設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