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應該檢具的資料 10日前要寄送稽徵機關

財政部提醒,民衆網路報稅如果需要檢具資料,必須要10日之前寄送到稽徵機關(圖/記者一中攝、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臺北國稅局表示,民衆透過網路完成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有應檢附證明文件單據資料者,應於今年6月10日以前,也就是下週一前寄送至稽徵機關,以完成申報程序

臺北國稅局表示,綜所稅申報已經在5月31日截止,已經完成網路申報的民衆,若依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之內,也就是下週一(10日)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就近遞送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該局指出,民衆透過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執行申報上傳成功後,如有證明文件或單據資料須檢附者,系統會產出「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及「寄送信函封面」,請民衆將應檢送的證明文件單據連同該申報表寄(送)至稽徵機關,提供審覈。

舉例說明,如果民衆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且其列報的捐贈及醫藥費扣除金額,均超過自行以憑證上網查詢或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金額,則系統會產出上開「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提醒納民衆須檢附捐贈及醫藥費相關收據供稽徵機關查覈。國稅局局呼籲,相關附件採親自遞送者,以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送達稽徵機關之收件日期爲準;如以掛號寄送者,以發寄郵局郵戳日期爲準。已完成網路申報的民衆,請留意在規定期限內將相關附件寄(送)至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