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了還手,不負刑事責任嗎?

編輯 | 沐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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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底,張某騎電動車下班回家,行駛至杭州市蕭山區某路段處,因其所駕電動車搶道行駛,與後面周某醉酒駕駛的黑色別克轎車差點發生碰撞。張某和周某以及副駕駛座上的馬某發生口角,對罵後雙方各自離開。

馬某駕車駛離發生口角地段後在前方調頭,並追上張某駕駛的電動車。周某、馬某下車後,隨即將張某從機動車道拉入非機動車道進行毆打。張某被二人拳腳圍毆倒地,使用隨身攜帶的摺疊刀朝正在圍毆其的周某、馬某上半身用力揮刺,致被害人馬某左頸、左肩等部位,周某頭頂部、左臂等部位受傷,馬某因傷倒地。張某則逃離現場,後投案自首。

馬某經送醫院搶救不治身亡,經鑑定,系遭銳器刺切頸部致左頸內靜脈、左鎖骨下動脈等破裂,導致急性失血死亡。周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張某構成輕微傷。

檢察院以被告人張某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張某系針對行兇實施的正當防衛,不應負刑事責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則主張,張某是在進行假想防衛,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公訴機關當庭答辯稱,張某屬於防衛過當。

審理結果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張某因交通瑣事與被害人一方二人產生口角,雙方分開後,被害人一方二人爲逞強,再次返回以拳打腳踢的方式圍毆被告人張某時,被告人張某持隨身攜帶的摺疊尖刀,朝被害人一方二人頭部、頸部、手臂等處用力揮刺,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張某因受到二人圍毆,爲避免本人受到嚴重傷害而持刀刺切被害人一方,其行爲具有防衛目的。但被告人張某遭到圍毆後,未經言語警示而持刀主要朝對方頭部、頸部等身體要害部位揮刺,且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11.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認定條件。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12.準確認定“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衆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採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通過綜合考量,對於防衛行爲與不法侵害相差懸殊、明顯過激的,應當認定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13.準確認定“造成重大損害”。“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防衛行爲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不應認定爲防衛過當。

14.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刑罰裁量。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要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不法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恐慌、緊張等心理,確保刑罰裁量適當、公正。對於因侵害人實施嚴重貶損他人人格尊嚴、嚴重違反倫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長期實施不法侵害所引發的防衛過當行爲,在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以確保案件處理既經得起法律檢驗,又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觀念。

普法提示

很多人認爲在打架案件中,如果還手一定屬於正當防衛,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但實際上很多時候並不能免除刑事責任,例如假象防衛和防衛過當。

以此案爲例,張某的行爲發生在馬某、周某對其進行不法侵害之時,可以進行防衛,但是張某的行爲不僅在結果上造成了重大損害,而且在手段上也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首先,在案發當時張某就手握摺疊刀,並且刀刃鋒利、刀頭尖銳,具有隱蔽性,在未示警的情況下就持刀刺切,其行爲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其次,張某是反握刀柄用力刺切,且刺切的部位均爲對方頭部、頸部等上半身要害部位,最終導致馬某急性大失血死亡。

最後,根據張某供述,其是低着頭往前亂刺、亂劃;從相應的鑑定意見來看,三名被害人身上都有多處傷口,這就意味着張某沒有控制持刀刺切的次數,在主觀上對於造成他人損害具有放任故意,難以認定其行爲是僅爲防衛所需。

綜合以上因素,張某的防衛行爲已經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