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劃3千頃田種電 張麗善籲勿集中雲林
雲林縣畫設8萬公頃農業發展區,但至少有3000公頃又被畫作爲太陽能發電用途,縣長張麗善盼中央有總量配比。(周麗蘭攝)
雲林縣有8萬多公頃被劃爲《國土計劃法》的農業發展地區土地,但中央爲推動綠能又畫設不利經營農業地區、漁電共生區等名目以推動綠能,多名議員呼籲縣府農業用地設置地面型太陽能申請案應有管制。縣長張麗善表示,綠能用地中央應有「總量」配比,綠能「專區」的規範也應更清楚。
雲林縣近年來發生多起農地種電爭議,縣議員建議縣府爲有效管理太陽能光電案場,應加強升壓站及地方說明會審查標準,縣內農業用地設置地面型太陽能申請案應研擬土地管制措施。
依《國土計劃法》,雲林縣被劃爲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農地5萬多公頃、第二類農地2萬多公頃,均應僅能供農業生產及產銷設施使用,但這8萬多公頃土地,又有1219公頃被中央畫爲「不利經營農業地區」、1858公頃爲「漁電共生先行區及優先區」,總計3000多公頃要推動光電。
張麗善表示,雲林縣被劃了8萬多公頃農地發展區以維持糧食安全,其中3000多公頃卻要拿來做太陽能,邏輯是不一致的,《國土計劃法》後年正式上路,但眼前綠能已與國土計劃政策牴觸。
張麗善強調,中央政府仍持續劃設所謂「低地力地區」,不斷侵吞的都是農業發展區,她並非反對綠能,只是針對農業用地非農業使用應該要有總量配比,除了要有全國總量以外,各縣市也應該要有配比,而不是集中在雲林這個地方;綠能專區概念也應有更明確的規定,纔不會變成零星蛙躍式的發展影響農業。
關於太陽能用地爭議不斷,雲林縣府建設處、農業處正討論訂定新的審查原則或修正自治條例,張麗善也透過管道向能源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