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聯網法院:平臺銷售機票捆綁隱形增值服務構成欺詐

平臺銷售機票捆綁隱形增值服務構成欺詐。1月22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通報涉在線文化旅遊消費案件審理情況。

通報指出,在線文旅平臺的經營者存在利用信息技術捆綁銷售、臨時漲價等行爲,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據介紹,該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至2024年12月31日,受理在線文旅消費案件2052件。其中,2022年受理135件,2023年受理447件,2024年受理案件數增長至813件,案件數量增勢顯著。

上述案件中,90%以上案由爲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涉及在線文化和旅遊信息查詢、服務預訂、售後服務等各個環節。另有部分當事人以網絡侵權責任糾紛爲案由提起訴訟,主要系消費評價引發的侵犯名譽權、個人信息、隱私權等案件。

從涉訴主體上看,在線文旅消費行爲主要涉及參與在線交易的三方主體,即消費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經統計,該院受理的該類案件95%以上原告爲消費者、80%以上被告爲住所地在京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另有部分案件消費者將平臺內經營者列爲被告提起訴訟。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孫銘溪表示,涉在線文旅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在線文旅平臺開展自營業務不規範,催生消費糾紛。二是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管理不善,導致消費者維權困難。三是經營者未按法律規定擬定格式條款,引發售後糾紛。四是經營者存在利用信息技術捆綁銷售、臨時漲價等行爲,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她直言,隨着5G、人工智能、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的應用,在線文旅平臺及經營者可以準確分析消費者的行爲習慣、偏好、需求,進行精準的市場預測和產品升級。但是,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個別經營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進行捆綁銷售、臨時漲價、超出合理經營需要收集個人信息、大數據殺熟等情況。

比如,有平臺在未事先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在預訂機票時搭售外賣服務包;再如,經營者在消費者提交訂單後、付款前單方面變更合同對價等。通報認爲,平臺經營者或者平臺內經營者利用信息技術優勢實施的上述行爲,涉嫌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利於在線文旅市場的健康發展。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王某訴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認定平臺在未設置醒目、清楚的提醒以及設置可以拒絕的選項的情況下,在消費者預訂機票時搭售外賣服務包,屬於故意隱瞞商品真實信息,構成價格欺詐,應返還機票價款,並承擔三倍賠償責任。

案情顯示,王某在某公司運營的機票代銷平臺上購買了一張機票。購票時,平臺顯示成人票票面價格280元,機建+燃油費70元,另外可享受40元優惠,最終實際支付310元。王某在收到平臺提供的客票信息後,在航空公司官方軟件上查詢,發現機票實際票面價格爲230元,機建+燃油費70元,總計300元。經查,平臺在向王某銷售機票的過程中搭售了10元的外賣服務包。王某要求平臺退還機票款並進行三倍賠償。

法院認爲,本案中,某公司作爲平臺經營者,有能力且有義務在用戶的購買界面設置醒目、清楚的提示語,以及是否勾選增值服務的選項。然而,該公司未明確向王某釋明其支付金額的構成情況和金額用途,王某在購買界面並不能清楚地知悉費用的支出細節,也無法拒絕支付10元的額外費用。平臺經營者主觀上存在隱瞞真實情況的故意,導致王某支付了高於原機票價格的價款,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平臺經營者有義務在消費者的購買界面設置醒目、清楚的提示語和是否勾選增值服務的選項。”該案裁判要旨指出,平臺經營者未明確向消費者釋明其支付金額的構成情況及金額用途,屬於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應當認定平臺經營者構成欺詐,並應按照法律規定向消費者進行賠償。

通報指出,本案就如何認定平臺的價格欺詐行爲,準確把握和適用法律規範提供了參考適用,對平臺完善產品設計、產品組合和產品宣傳有重要規範和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