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看護人身體多處瘀傷 菲籍女看護否認施暴…判決出爐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菲律賓看護「阿莉」於凌晨頻繁起身照顧郭姓婦人,但郭婦女兒發現母親手臂等多處有瘀、挫傷,調閱監視器,報警送辦,屏東地方法院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但認爲並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

判決書指出,「阿莉」於111年10月起擔任郭姓婦人的看護,本應注意看護行爲之力道及位置,避免郭婦受傷,詎她于于112年6月29日凌晨1時42分至4時33分間,竟因深夜、凌晨凌頻繁起身看護郭婦,而漸失耐性,於攙扶、調整、碰觸郭婦身體之看護過程中,未注意施力之力道、位置有所不當,致郭婦右側前臂、肩胛瘀傷及左足踝等處受傷。

法院審理,「阿莉」坦承擔任郭婦看護,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過失傷害之犯行,辯稱「我從沒有傷害她,郭婦可能自己撞到或容易瘀青,不知道傷害如何來的」等語,法院認疏忽發生意外造成,衡諸「阿莉」大學畢業,來臺4年,月薪新臺幣2萬2千元,判刑2個月。

法院以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並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

而「阿莉」爲菲律賓人士,因工作來臺居留至116年3月間等情,雖因本案犯行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斟當事人意見、被告犯罪所受刺激、情節、性質、品行、生活狀況等節,尚難認被告有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認爲並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