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誆了!還本險解約得付7萬違約金 其實簽名搞鬼可免付
▲保單上的要保人、被保險人須爲本人簽名。(圖/達志/示意圖)
一位婦人瞞着長子買了張年保費25萬的增額還本險保單,後來想改買小兒子名字,卻遭行員最好是等個一年後無須支付違約金情況下,先再買一張較宜。沒想到婦人聽了行員建議之後再去辦解約時,仍須支付違約金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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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經分行主管接受保戶申訴後發現,其實這張增額還本保險的保單條款是約定繳費到第10年起才無須支付違約金,而行員則否認曾說繳費一年後即無須支付提前解約違約金。
資深壽險主管表示,該案有個弔詭之處,如果保戶是瞞着長子買保單的話,其實可主張未經長子同意購買保險,主張無條件撤銷保單契約,也無須支付提前解約的違約金。
也就是《保險法》第105條,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爲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及要保人。
而該分行業務員則有可能東窗事發,被公司處罰撤銷保險證照、停止銷售保單數月及退還佣金等。
記者遂再詢問保戶家屬,確認該張保單的長子非其本人簽名,而是由母親代簽名的情況之下,分行業務員也未依規定須親自見到被保險人說明保單內容及確認其爲本人簽名,保戶依法可以撤銷保單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