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警性侵少女43次 還辯稱對方挑起性慾 遭法官重判

北市警性侵少女43次,還辯稱對方挑起性慾,法官重判8年10月(示意圖,達志影像)

2021年間擔任臺北市警員的許姓男子,利用值勤放假輪休時,借住女性友人的家,藉各式機會性侵她未滿14歲的女兒,一審將許有期徒刑9年6月,上訴後,他辯稱對方挑起忚性慾,臺灣高等法院不採信其辯詞,但考量他與少女及其母親和解,依強制性交等43罪判刑8年10月 。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男擔任警員工作期間,輪休時至友人住處過夜,明知該友人之女即被害人就讀國中1年級,未滿14歲,竟在2021年3月間某日,在少女房間不顧她言語拒絕與掙脫,憑體型優勢,違反被害人意願,對被害人強制性交得逞。

2021年3月間某日起至12月22日前某日止,許男又以每週1次之頻率,在少女住處,對認少女其家庭經濟有所資助,且前次拒絕未果而未反抗之少女性交行爲共41次得逞;12月22日晚間他利用接送少女放學返家之機會,將車輛停靠在高架橋下之停車格內,在車內對少女性侵。

許男辯稱,是少女主動挑起並同意性交等語,但高院審酌少女當時年紀尚幼,對於性事概念未臻健全,實無主動要求親吻許男,以挑起年齡差距36歲之許男性慾後,同意與被告性交之可能,因認被告此部分辯並不足採。

高院斥責許男擔任警員期間,利用友人提供住處之善意與被害人之信任依賴,無視被害人年紀尚幼,而爲本案犯行,嚴重戕害被害人之心靈、兩性認知,參以被告之犯後態度,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刑7年6月,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共42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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