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抓21臺違規夾娃娃機 食品、化妝品標示違規將開罰
▲衛生局提醒,夾娃娃機要標臺主資訊,且陳列食品應完整標示。(圖/臺北市衛生局提供)
臺灣近年掀起「夾娃娃機」風潮,但由於裡面商品多樣,不少臺主都疏忽遵守食品和化妝品相關法規。臺北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陳怡婷專員指出,此次稽查共有21臺機臺陳列食品或化粧品標示涉違規,已要求業者8月前完成改善,若仍查獲違規,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罰鍰。
陳怡婷說明,最近夾娃娃機店盛行,食品類常見糖果、餅乾、泡麪,化粧品則是小香水、眼影最多,北市商業處也於5月召開跨局處會議決議,由商業處收案確認主體、機臺數及判定是否歸屬爲選物販賣機或電子遊戲機,如機臺有涉及陳列食品或化粧品者,則移請衛生局派員實地稽查。
而此次「臺北市夾娃娃機陳列食品及化粧品稽查專案」以產品的「有效日期」及「標示完整性」爲檢查重點。經商業處提供157家,共242臺涉有食品或化粧品機臺名單供臺北市衛生局逐一稽查,總共查獲11家,21臺違規,主要包括機臺未依「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標示負責人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產品無中文標示等。
其中5家(11臺)機臺負責人戶籍登記爲外縣市,已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辦理。另外6家(10臺)機臺負責人設籍臺北市者,已發函要求業者應於107年8月1日(三)前完成改善,同步將通知張貼於違規機臺供消費者辨識,改善期後如查獲違規,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罰鍰。
陳怡婷提醒,除機臺及陳列食品標示應符合規定外,如查獲逾期食品,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如陳列化粧品,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化粧品外盒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產品名稱、製造廠名稱、地址、用法」等應標項目,且不得有誇大或涉及療效宣稱,如查獲標示不符規定,可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處負責廠商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