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資公司向股東借錢 過世時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國稅局表示,股東與被投資公司的債權可能要計入遺產總額之中。(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今(22)日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給其投資經營公司資金,性質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是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高雄國稅局指出,日前審查甲君遺產稅案件,發現甲君生前爲A公司股東,繼承人已將甲君投資A公司的股權列入遺產申報,但依A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項下「股東往來」項目有2,500多萬元,經進一步查覈發現甲君與A公司間有資金借貸往來情形。
高雄國稅局說,截至甲君死亡日對A公司尚有股東往來債權金額500多萬元,繼承人漏未申報該項債權,因該申報案件尚未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之6個月申報期限,該局基於愛心辦稅,爲免繼承人因漏報而受罰,主動輔導繼承人儘速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完成補報該「債權」項目,該局核增遺產總額僅予補徵遺產稅,免除因漏報受罰。
國稅局提醒,稽徵機關爲服務民衆,提供繼承人查詢被繼承人的財產歸戶資料、所得及2年內贈與資料,僅供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參考,被繼承人若尚有其他財產,繼承人仍應依法「據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