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三中交易決策 具合理目的

「三中案」北院宣判,庭長江俊彥(如圖)表示,合議庭認爲,中影文化城位於行水區、黨部大樓位於行政區,涉不當黨產爭議而乏人問津,是否涉及賤賣已有疑議,且無事證證明馬英九等3人涉及犯罪,因此判無罪。(陳君瑋攝)

前總統馬英九、中投公司前董事長張哲琛、前總經理汪海清被控賤賣國民黨黨產,遭到起訴。臺北地院認爲,三中交易案受《廣電法》時限壓力,且部分資產涉不當黨產爭議,乏人問津,張、汪基於當年資訊做出判斷,具合理目的,法院不應介入民間商業決策,因此判3人無罪。

民間商業決策 法院不應介入

檢方起訴三中案分三大部分,分別包含中影、中廣、中視等三中經營權的華夏公司股權交易案,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大樓交易案,及前立委蔡正元仲介中影交易案期間,涉掏空阿波羅公司2.8億餘元的「案外案」。

北院判決理由指出,在華夏股權交易案中,馬英九未受中投、光華委任管理公司事務,不是《證交法》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規範的對象方。與張、汪在會議錄音中的言語交鋒,是基於各自身分地位發表意見,或有商業話術,或有情緒發言,談話內容不一定與客觀事實相符。

依當下資訊判斷 應予尊重

當時因《廣電法》修正的時限因素,黨政軍必須在2005年12月26日前退出媒體經營,中投爲求處分媒體事業的效率,最初打算以包裹方式出售三中,後因買家不接受,改爲各自出售。

在三中各自交易過程中,都有經過中投內部評估程序,符合內控規定,交易雙方磋商過程中各謀己利,談判時屢爆衝突,若最終破局,致違反廣電法挨罰或換照失敗,股價恐大幅減損而受有更大損失,張、汪依當下資訊做出的商業判斷,具合理目的,法院應予尊重。

馬拚執政 商業利益非考量

舊黨部大樓交易部分,恰逢2006年國民黨精簡人力,急需現金給付黨工退休金,且大樓修繕費用高昂,有出售必要,但因交易條件限定做公益使用,大樓還涉不當黨產爭議,致乏人問津,國民黨與長榮集團直接議價難認違法。

馬英九當時身爲黨主席,張哲琛爲副秘書長,交易當下志在贏得執政,推展政治目的,不以商業利益爲唯一考量,難認違背國民黨所託,不構成背信行爲。

另蔡正元妻子洪菱霙則因不具會計經辦身分,岳父洪信行也只是登記負責人,未實際參與公司事務,故判2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