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騰思潮:陳述恩》小明之亂還沒完,政治霸凌法治的最壞典範!

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多年前到立法院外爲陸配爭權益。(中新社資料照片)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持續發燒,反之,臺灣連日掛0,享譽國際,各國紛紛與臺灣視訊交流如何防疫,身爲中華民國國民/臺灣人,大家都與有榮焉。然而,美中仍有不足,不少滯留大陸的「小明們」還回不了家就是一例。

事實上,2月中爆發的「小明之亂」,至今事隔3個月,日前衛福部陳時中部長接受記者訪問時,坦言不讓「小明們」回來,是「痛苦的決定」。但與其爭執到底要不要「開放」小明們回臺灣,我們更在乎的是,到底中華民國在法律上要怎麼界定這些被陸委會稱爲「小明」的大陸籍配偶所生之子女?基於這些法律條件,中華民國政府能做的、應該做的,是什麼?

我們聽陳時中部長的發言影片內容,他親口說:「小明他就是沒有我們的戶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沒有所謂的國籍,他就是戶籍,對我們來講,沒有戶籍就等同不是我們臺灣的人,要在這一塊去處理他。」(口語逐字)

記者的文字報導轉述:「陳時中說,依規定陸配子女若無臺灣戶籍,對於政府而言等同不是臺灣人」堪稱正確。問題是,這是對的法律解釋嗎?「國籍是自己選擇」的說法根本無稽。

筆者在前文〈大家都說錯的小明國籍之亂〉已經說過,依據《國籍法》第2條的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爲中華民國國民。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爲中華民國國民。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四、歸化者。

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就算在太空旅行時出生在外太空的嬰兒,不論在全宇宙的任何一個角落,只要小孩出生時父或母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這個小孩即自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就算那個中華民國國籍的父或母在其出生前死亡,中華民國國籍依然「傳遞」至此小孩身上。而且依照《國籍法》第11條規定,要「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還得先經內政部許可,就算「小明」想要「丟掉」中華民國國籍,還得先去拜託內政部同意。「國籍是自己選擇」的說法根本無稽。

換言之,只要這個小孩(小明)的父母之一是中華民國國民(在大部分情況下,中華民國國民指涉的對象大致等同於一般所謂的「臺灣人」),而被陸委會稱爲「小明」的陸配子女,只要父母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這個小孩(不論他叫小中、小華、小民、小國),都自動是中華民國國民,完全沒有選擇餘地。怎麼可能會得出「陸配子女『小明』沒有我國籍」這個荒謬的結論?

法律地位不是看登記是看法條

再者,很多鄉民(包括陳時中部長在內)在「阻擋」小明回來時,不好意思說是在歧視陸配的子女,只能拐着彎說:「沒有戶籍就等同不是我們臺灣的人」(陳時中部長用語)。

問題是,根據我國《憲法》第3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爲中華民國國民。」只要符合《國籍法》第2條規定的人,就自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就—是—中華民國國民。媽媽(或爸爸)是大陸人民的小明,與媽媽(或爸爸)是美國國民的小美,對中華民國來說,只要他們的爸爸(或媽媽)是中華民國國民,他們「都—是」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依照憲法第7條平等權(原則)的約束,不能對他們大小眼。

陳時中部長口口聲聲說「國人優先」,而這些小明都是國人啊!?

法律上來說,不管是小明還是小美,他們的「國籍地位」在出生那一刻就早就已經被我國法律確定。戶籍登記、身分證、護照都只是這個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而不是反過來,拿到這些證明文件纔拿到這個法律地位。

舉個稍微極端的例子解釋。假設新冠肺炎疫情在非洲某邦交國突然爆發,政府決定啓動專機執行撤僑任務。駐在該國的我國國民「陳大O」的太太在當地醫院誕下一名嬰兒「陳小O」,但因疫情嚴重,所有辦事處都無法辦公辦理護照。此時,爲了上撤僑專機,陳大O只要拿着自己的護照與陳小O的「出生證明」(上面記載着陳小O的生父是陳大O),依照《國籍法》,陳小O就是我國國民,撤僑專機機組員沒有不讓他們上飛機的餘地。

而且,法律上真的有些國民是「無戶籍國民」。如《入出國移民法》第3條第5款所稱的:「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覆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如國人出生在國外的小孩。又如《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爲(戶籍)遷出登記。」如國人因留學、工作、婚姻在國外居住超過2年以上未曾回國,即會被戶政機關遷出原本戶籍,而成爲無戶籍國民。

我們真的敢對這些人說「沒有戶籍就等同不是我們臺灣的人」嗎?那從歐美回來的留學生、長居美國回臺灣「避難」的國人(其中甚至有些人沒有健保、沒有戶籍),陳時中部長爲何就說不要對他們「貼標籤」?

中華民國政府不可能不知道《國籍法》的規定。最令人不能接受的是,明明「小明之亂」的法律爭議很簡單、國籍的法律認定也很單純,但時至今日已經經歷3個月,陳時中部長竟然還能說出:「沒有戶籍就等同不是我們臺灣的人」這種毫無法律基礎的話,怎麼不讓人憤怒無力?

如果說牙醫出身從政的陳部長不懂《戶籍法》、《國籍法》,難道掌管全國健保、社福補助的衛福部沒有任何一個法律專長幕僚能「糾正」部長的錯誤法律認知?

如果衛福部真的不懂戶籍、國籍兩法,難道主管戶籍法、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的內政部,律師出身、法學博士的內政部長徐國勇不知道?政治學博士、主管兩岸交流互動的大陸委員會主委陳明通也不懂?資深檢察官出身、前司法官學院院長的法務部部長蔡清祥也不能諮詢一下?最後,難道連臺大法律系畢業、美麗島資深人權律師的蘇貞昌院長也不會?留英法學博士、國際法教授、前陸委會主委的蔡英文總統也不懂?

說到底,「小明之亂」就是政治霸凌法治的最壞典範!身爲中華民國國民,筆者由衷感謝陳時中部長辛苦率隊百日來守護臺灣的努力。但越是紊亂的時刻,政府施政舉措越是要按着法律規定走,纔是法治國原則最基本底線。

(作者爲司法實務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