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獨立抗告權」 法務部說話了!

法務部。(本報資料照)

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今(5日)指出,上週三經總統頒行的「刑事訴訟法」,夾藏了未曾出現於各修法版本的「天外一條」,即「辯護人獨立抗告權」。劍青檢改認爲,該條救濟條款不僅違反基本訴訟法理,更將淪爲幫助詐團「盯梢」脫罪之用,打詐新法反幫詐團,對此錯誤立法表達強烈抗議,此等「盯梢條款」應予廢除,特此就教於宣誓打詐之賴總統,能否請司法院長向國人清楚說明「盯梢」條款來源及緣由,並負起錯誤立法之責任。

法務部表示,有關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章第153條之10賦予辯護人獨立抗告權之規定,茲就修法過程說明如下:

刑事訴訟法系司法院主管法規,科技偵查法制化過程中,本部均戮力推動行政院版「科技偵查及保障法」專法。

專法版本並未有辯護人獨立抗告權之規定,而系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之規定。其後因科技偵查相關條款有應訂入刑事訴訟法或專法訂立之爭議,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對案時,曾與本部討論,本部就草案內救濟條文賦予辯護人獨立抗告權提出疑義,並建議依專法版本敘明救濟規定,但未獲司法院採納。

刑事訴訟法或專法爭議,直至立法院會期最後一日,即立法三讀前夕,仍有激烈討論,草案於救濟以外之條文,亦尚有其他提案之不同意見,本部爲科技偵查法制化之順利立法,就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章之救濟條文,於立法過程中即表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