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水往事》熱播撥開生死局背後的法律迷霧

電視劇《邊水往事》正在熱播當中,主角沈星尋找舅舅時意外流落到虛構的境外地區“三邊坡”。這是一處魚龍混雜的熱帶邊境,一個繁榮與衰敗並存的斑駁之地,暗藏各方勢力的劇烈衝突和小人物的掙扎求存。從法律視角來看,邊水這段往事的背後又隱藏着怎樣的罪與罰?

昂吞殺害貌巴並嫁禍給沈星,這一情節中涉及哪些犯罪?

假酒販子昂吞欺騙沈星,說是幫助沈星去找舅舅,但卻駕駛貨車把沈星帶到了貌巴必經的林間小路上,用手槍脅迫沈星幫助自己製造貨車被搶的混亂現場,並要求沈星身披帶血的衣服,坐在車輛駕駛位裝死,吸引貌巴的注意力。後貌巴在查看沈星狀況時,被昂吞從暗處開槍殺害。此後,昂吞又企圖製造沈星持槍跌落懸崖的假象,將殺害貌巴一事嫁禍給沈星。昂吞的行爲構成什麼犯罪,沈星被脅迫幫助昂吞又是否構成犯罪?

【法官解讀】

昂吞事先打聽貌巴的行動路線,開貨車堵住路口,僞造貨車被搶的現場吸引劇中另一人物貌巴的注意,持槍直接射擊貌巴頭部,造成貌巴死亡。昂吞的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昂吞在準備殺害貌巴的過程中,持槍脅迫沈星與他一起製造貨車被搶的現場,坐在駕駛位上裝死以吸引貌巴的注意力,從而成功殺死了貌巴。脅從犯是我國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種,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其具有兩個特徵,一是行爲人雖然明知自己實施的行爲是共同犯罪行爲,但本不願意或不完全願意參與共同犯罪,只是由於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脅才參加了共同犯罪。二是行爲人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的實施,但是其犯罪行爲顯得比較消極,缺乏積極主動精神。因此,在這一事件中,如果沈星提前知道了昂吞做上述準備是爲了殺人,而又因被槍威脅不得不配合昂吞,那麼他可能與昂吞構成共同犯罪,屬於脅從犯。在劇中,沈星雖被威脅幫助昂吞,但提前並不知道昂吞要殺害貌巴,即不知道自己實施的行爲是共同犯罪行爲,因此沈星的行爲不構成犯罪。

【法條指引】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王安全使用假幣購買老孫的勞力士,這一情節中涉及哪些犯罪?

在礦場附近的“賭石”市場,老孫用自己的勞力士向信息販子王安全換錢,用來購買自己看中的玉石原料。但是在老孫購買原石並切出“滿翠帝王綠”後,原石老闆發現老孫買原石的錢有三分之一是假幣。最後老孫無奈將出售帝王綠的錢分出三分之一給了原石老闆,這件事也導致老孫沒湊夠想要的錢,只能繼續“賭石”,最後輸了個精光。

王安全使用假幣購買老孫的勞力士,這種行爲構成什麼犯罪?

【法官解讀】

如果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通過使用假幣讓他人誤以爲是真幣而交付財物,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而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構成使用假幣罪。

王安全的行爲應認定爲詐騙罪還是使用假幣罪,還要根據他的具體行爲進行判斷。如果王安全使用假幣的數額、非法獲取財物的價值均達到了兩個罪名的入罪標準,那麼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以使用假幣罪定罪處罰。但是如果使用的是僞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法條指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僞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規定:“以使用爲目的,僞造停止流通的貨幣,或者使用僞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寶石礦場的監工段老四將礦工小孩鎖在井下,這一情節中涉及哪些犯罪?

在商人吳海山的寶石礦場中,一名挖礦的小孩挖到了一塊價值很高的“鴿血紅”寶石。他本想自己偷偷藏下,但是在出礦搜身處看到監工段老四能夠敏銳地發現其他人私藏的寶石,就嚇得趕緊往礦上跑。段老四發現小孩逃跑,緊追不捨。在小孩逃跑到一處礦井下後,段老四命人將井蓋鎖上,把小孩關在礦井中,並且此後7天段老四始終沒有將小孩放出,也未給小孩提供吃喝。在這一情節中,涉及哪些犯罪呢?

【法官解讀】

段老四在小孩跑到礦井下後,命人將礦井井蓋鎖住,並切斷了礦井升降臺的電源,他的這種行爲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而段老四在將小孩鎖住後,有7天未給小孩提供食物和水,是另一名礦工每天給小孩送飯才保住小孩一命。如果段老四以非法拘禁、不提供吃喝的方式將小孩餓死,那麼他的行爲實質上是以非法拘禁的形式故意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在這一情節中,段老四的行爲究竟是構成非法拘禁罪還是故意殺人罪(未遂),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認定。

【法條指引】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雷鳴對郭立民施暴並進行侵犯,這一情節中涉及哪些犯罪?

郭立民起初是一個在三邊坡謀生的平凡小人物,在世紀賭坊擔任侍應生,因單純善良在賭場成爲被欺負的對象。雷鳴是賭場的管理人之一,他曾將郭立民拖入衛生間隔間施暴並侵犯。雷鳴侵犯郭立民的行爲構成什麼犯罪?

【法官解讀】

在我國刑法中,強姦罪的對象限定爲女性。劇中郭立民遭受到雷鳴的施暴和侵犯,雖然因郭立民是男性,雷鳴的行爲不能被認定爲構成強姦罪,但雷鳴侵犯郭立民的行爲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罪。此外,如果在性侵過程中,雷鳴的施暴行爲對郭立民造成了輕傷以上的傷害後果,則可能以故意傷害罪對其定罪處罰。

【法條指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部《邊水往事》將一個五臟俱全的異域國度與形形色色努力生活的小人物展現在我們眼前,在一次次顛沛流離、朝不保夕的艱難時刻,作爲主角的沈星仍然選擇遵循本心、守住底線。屬於沈星的故事已經結束,作爲觀劇者的我們,在風險社會中應當多瞭解法律知識從而趨吉避凶、抵制誘惑,在每一個關乎未來的選擇面前走向向善的一邊。

文/劉陽(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