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告誡 首件跟騷法釋憲案受理
《跟蹤騷擾防制法》上路2年來,憲法法庭受理首起相關釋憲案。圖爲警方宣導跟騷法的規定。(本報資料照片)
處罰及防止監視觀察、尾隨接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等的《跟蹤騷擾防制法》上路2年,黃奕超等法官因審理不服遭「書面告誡」的抗告案,認爲法條規定「書面告誡決定,不得聲明不服」,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民訴訟權,聲請釋憲並裁定停審。憲法法庭已受理,但何時開庭辯論仍未公告。
2020年馬國女學生在臺遭人強擄殺害,隔年又發生通訊行女店員遭人假車禍擄殺,引起社會重視。立法院2021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跟騷法,明確定義8大跟騷樣態,只要跟蹤騷擾行爲經被害人提告,最重可處5年徒刑,法案公告後6個月上路施行。
這起跟騷法首起釋憲案,系林姓民衆因涉嫌跟騷案件,經臺南市警永康分局調查後,認爲林是跟蹤騷擾行爲的犯罪嫌疑者,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林不服向臺南市警局提異議,但遭決定維持書面告誡,林對於市警局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認爲,依跟騷法第4條第5項:「行爲人或被害人對於上級警察機關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裁定駁回林的訴訟。林提抗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黃奕超等3名法官,聲請釋憲,並裁定在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3名法官認爲,跟騷法的書面告誡,雖然是簡單認定行爲人涉及跟騷法案件,主要在告誡行爲人,未來勿再對被害人跟蹤騷擾,但因核發之前提在於警察機關認定構成跟蹤騷擾行爲或有該犯罪嫌疑,且經行爲人依法表示異議後,上級警察機關之維持決定涉及更多事實認定。
法官主張,上級警察機關的決定與書面告誡結合,可特定出警方有認定行爲人符合跟蹤騷擾行爲之意,性質上顯非單純的警告,妨害程度亦非顯屬輕微,而有開啓法院救濟途徑的必要。
黃奕超等法官指出,書面告誡決定在警察機關事實認定有誤時,對行爲人一般行爲自由、個人資料自主決定權的干預,非顯屬輕微;跟騷法規定對於上級警察機關的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規定,建請憲法法庭宣告從判決公告之日起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