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年幼女兒抽菸屢勸不聽 男子竟對空鳴槍慘了
不滿年幼女兒抽菸屢勸不聽,男子竟對空鳴槍慘了,檢方依違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將他起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花蓮一名楊姓阿美族男子,因當時未滿12歲的女兒在校抽菸屢勸不聽而心生不滿,竟於前年11月18日下午3時30分許,持長槍於雙方住處外,先口頭勸戒女兒不要抽菸,再持長槍在女兒面前對空鳴槍1發,以此方式恫嚇女兒,使女兒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花蓮地檢署調查後,依違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將他起訴。
檢方調查,楊姓男子是阿美族原住民,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的槍枝,竟基於非供作其生活中從事狩獵、文化、祭典或技藝傳承等活動使用目的而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的犯意,於2021年5月至6月間某日,在南投縣中橫山區,以1萬4000元代價, 向某獵人購入長槍1枝,將之放置在其花蓮縣瑞穗鄉住處內而持有。
檢方查出,楊姓男子因當時未滿12歲的女兒在校抽菸屢勸不聽而心生不滿,竟於前年11月18日下午3時30分許,持長槍於雙方住處外,先口頭勸戒女兒不要抽菸,再持長槍在女兒面前對空鳴槍1發,以此方式恫嚇女兒,使女兒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檢方認爲,楊男雖爲阿美族原住民,然持槍已對空鳴槍方式恐嚇被害人時,是供非法用途,故持有長槍,並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的適用。此外,楊男非法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間,犯意各別,行爲互殊,請分論並罰。
檢方認爲,楊男於案發時爲成年人,其故意對當時未滿12歲的女兒爲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自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本文後段規定的適用,且觀諸該條有關至「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是對被害人爲兒童及少年的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的個別犯罪行爲予以加重,當屬刑法分則加重的性質,應成立獨立的罪名,並依法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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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