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繫安全帶,東北大學礦電樓作業現場發生高墜事故,1人死亡
2023年5月15日17時50分,瀋陽**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組織工人在對東北大學礦電樓屋檐進行修繕施工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70萬元。2023年7月20日,事故調查組公佈了相關事故的調查報告:經調查認定,該起高處墜落亡人事故是一起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吊籃卸扣橫銷鬆脫致吊籃失去平衡、作業人員未系掛安全帶等原因共同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經過
2023年5月10日,瀋陽**公司韓某臣與姜某新電話聯繫,約定僱用姜某新及其汽車式起重機參加東北大學建築外牆維修工程項目。
2023年5月11日6點半,瀋陽**公司組織工人高某有、張某富、吊車司機姜某新等3人進場施工。姜某新負責操作汽車
式起重機吊吊籃搭載高某有進行外牆維修。吊籃爲瀋陽**公司韓某臣提供,長寬高爲3.6m、1.5m、0.75m。5月12日、14日、15日正常作業,5月13日因下雨未作業。5月15日17時,浴池樓外牆修補完畢,17時30分,吊車轉至礦電樓進行房檐維修,現場作業人員爲姜某新、高某有,無其他人在現場。
事故現場汽車式起重機位置復原照片
5月15日17時50分,工人高某有站在汽車式起重機吊起的吊籃內進行屋檐維修作業時,吊籃靠近汽車吊一側的卸扣因橫銷脫扣,該側吊籃吊帶脫離吊籃,吊籃傾斜導致未系掛安全帶的高某有從吊籃上墜落至地面上受重傷,墜落高度約爲5.8米。
事故原因
1.吊籃通過2條吊帶懸掛在汽車式起重機吊鉤上。吊帶下端通過卸扣綁紮在吊籃兩側。經技術分析,卸扣U形環在吊裝過程中因振動、高低荷載變化、衝擊或者長期處於工作狀態等原因,影響橫銷與環眼夾緊力和預緊力逐漸減小,橫銷連接鬆動,造成與環眼鬆脫,吊帶從卸扣滑出,吊帶與吊籃分離,導致吊籃一側失去拉力突然傾斜,吊籃內未系掛安全帶的作業人員墜落地面。
2.工人高某有站在吊籃作業過程中未系掛安全帶,違反了《墜落防護安全帶》(GB 6095-2021)5.3.3.2條第1款1規定,導致其在吊籃傾斜時防護缺失墜落至地面。
吊籃綁紮情況復原照片
相關人員處罰結果
1.高某有。安全意識淡薄,在未取得高處作業資格證、自身未正確佩戴使用安全帶的情況下,違章冒險作業,對該起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鑑於其在事故中已經死亡,故免於責任追究。
2.韓某臣,男,羣衆,瀋陽有臣公司主要負責人。韓某臣作爲企業負責人未制定高處作業施工方案,違規組織使用汽車吊吊裝吊籃載人進行作業,違章指揮不具有高處作業資質的作業人員冒險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姜某新,男,羣衆。汽車式起重機司機。姜某新違反起重作業安全技術要求,違章吊裝吊籃載人作業。對吊裝工具卸扣和吊帶在其中過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及時發現並消除,導致吊籃傾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徐某傑,男,羣衆。瀋陽**公司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未監督、指導落實作業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給予徐某傑2022年個人年收入20%罰款的行政處罰;建議由市城鄉建設部門依法暫扣或吊銷其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
5.王某,男,羣衆。該施工項目經理。組織的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現場安全檢查流於形式,未制止違章作業行爲,未監督、指導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給予王某處2022年個人年收入20%罰款的行政處罰;建議由市城鄉建設部門依法暫扣或吊銷其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