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動手術也能改變性別 跨性別者告戶政事務所勝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跨性別者小E前年向桃園市大溪戶政事務所申請改變身分證性別遭拒,理由是未檢附變性手術證明。小E不服提行政訴訟救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結,今(23)日判小E勝訴,可上訴。
內政部函釋現行法律指出,跨性別者若要變更法定性別,必須出具2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的鑑定診斷書,以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的手術證明,男性變女性需摘除陰莖、睾丸,女性變男性則需摘除乳房、子宮及卵巢。
小E於2019年10月間向大溪戶所申請將身分證性別從男性改爲女性,但因未遞交手術證明遭拒,提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性別認同屬基本權,現行法規是強迫人民必須傷害自己身體,纔可變更性別,內政部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先前開庭時,小E的委任律師也指出,目前全世界主要國家都已取消變性手術要件,衛生福利部也早在2014年9月18日就已變更見解,認同變更性別不必然要摘除性器官,同年11月18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法令檢討小組開會時,主席也裁示內政部應參酌該見解,因此需進行變性手術的規定不應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