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秋明不適任大法官的理由
賴清德總統於廿一日提名七位大法官人選,包括檢察官出身的蔡秋明、林麗瑩,法官出身的蘇素娥、鄭純惠,以及學者出身的蕭文生、詹鎮榮、陳慈陽。七人中實務界佔四席,名單看似用心,然蔡秋明亦獲提名司法院長,此名引筆者側目。筆者以四個關鍵詞─拉法葉案、盧仁發、黃世銘、劉方慈,以析蔡秋明之「明顯不適任」。
一、拉法葉案:軍購爭議與法治考驗
拉法葉案肇於民國八十年我國向法國採購拉法葉艦,後因佣金爭議牽連尹清楓命案,迄今未破。筆者曾任該案法律顧問,參與草擬合約(排傭條款),並於民國九十五年赴檢方就佣金案作證,深知其複雜。
此案雖被部分媒體稱爲「弊案」,用詞值得商榷,其實質爲國防「涉外軍購」,重點應在議價與監督機制的精進,然軍購品質及成效無可挑剔。然此案後續「司法」處理,卻爲蔡秋明不適任埋伏筆。
二、盧仁發與蔡秋明違法亂紀、濫權起訴:「無罪推定」與「罪疑惟輕」之踐踏
審、檢、辯、學中,檢察官其職吃力不討好,堪稱「法律產業」運作「藝術」上最艱難,也因此最尊貴,民國七十六年解嚴與八十年戡亂終止後,立志任檢察官者,筆者衷心敬佩。因「摘奸發伏之神聖志業過程」仍須嚴守「無罪推定」,並依刑事訴訟法「有利不利一併注意」,因此檢察官如此重責,理應秉持「良知」,捍衛法治。
然民國九十年,時任檢察總長兼特調小組召集人盧仁發,竟於證據不足下,連夜施壓時任北檢檢察長黃世銘九小時,要求起訴雷學明、王琴生、康世淳、程志波、宣蓬萊五人。黃世銘不從,遂遭調職。後蔡秋明等人偵辦此案,羈押並起訴雷學明等五人,宣稱:「若判無罪,不符一般期待;若判有罪,汪傳浦海外資金才能匯回!」呼應時任總統陳水扁「不惜動搖國本,也要查到底」之令,背離「無罪推定」原則,形同「知法犯法」。竟獲提名大法官,甚或司法院長,其顯不適任,不言自明。
三、黃世銘撥亂反正與劉方慈堪爲大法官之風骨
歷經九年審理,盧仁發與蔡秋明對雷學明等五人的違法起訴,終在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廿五日,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審判長劉方慈與法官黃紹紘、顧正德,秉持獨立審判,不畏政治壓力,毅然宣判雷學明等五人無罪。且之所以審理耗時九年,主因劉方慈審判長等三位法官明鏡高懸,確保被告人權與罪疑惟輕原則獲得保障與實踐。
然因本案涉機密,臺北地院與海軍費時數月確認如何處理判決書內機密內容,判決後四個月,法院始將判決書送達檢方與被告。黃世銘彼時已接任檢察總長,於同年十一月七日以「證據不足,難認定舞弊,爲免訟累不上訴」致無罪判決確定。雖黃後因將柯建銘與王金平司法關說內容告訴馬英九前總統,泄密案判罰;瑕不掩瑜,捍衛法治令筆者感佩,終身難忘。
縱觀此案,盧仁發濫權開端,蔡秋明盲從,幸有劉方慈與黃世銘撥亂反正。雷學明等五人獲刑事補償,理由書中洪英花法官直斥「檢察官急於表態搶功」,惟雷等被告非但遭羈押,更經九年之訟累折磨始獲無罪確定,此等煎熬非親身經歷,實難以想像。然盧、蔡至今未受刑法第一二五條「濫權追訴罪」追責(至今無一檢察官受濫權起訴罪訴追),亦未受臺北地院追償刑事補償金額,法界竟毫無蒙羞之感,實在不解。對比下,劉方慈剛正不阿,保障人權,更具大法官風範,堪爲提名大法官兼司法院長之適才。
結語:撤蔡提劉,亡羊補牢
賴清德總統於民國九十四年任立委時,惡意指控雷學明等人收賄二千萬美元,雷等五人獲無罪判決確定後卻無半句道歉之語,今提名蔡秋明,諷刺至極。基此,檢察機關應主動偵查盧仁發與蔡秋明、監察院應啓動彈劾;賴總統應撤回蔡秋明提名,改提名劉方慈法官,助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從「法制」邁向「法治」,終至「良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