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1月5日前總統公佈 當衝降稅延長生效
財政部表示,當衝降稅措施自106年4月28日實施以來成效符合預期目標,考量該項措施將於週二屆期,爲降低國際政治及經濟情勢變動對我國資本市場之衝擊,上開條文之修正有助促進證券市場持續發展及降低市場不確定性;另證交稅繳款書之送達,迴歸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可減少實務作業困擾及徵納雙方爭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佈或發佈日施行者,自公佈或發佈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次依證交稅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證交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鑑於本次修正延長當衝降稅措施適用期間系銜接113年12月31日,並未中斷,即114年度第1個股市交易日114年1月2日當日進行之當衝交易即應減半按千分之1.5課徵證交稅,而該日(T日)起進行之當衝交易案件繫於114年1月6日(T+2日,原爲1月4日,爲星期六,延至次一工作日)起進行交割,前開修正草案倘於114年1月5日以前經總統公佈且生效,114年1月2日起之當衝交易案件,代徵人即可依千分之一1.5稅率代徵證交稅,尚無先按一般稅率千分之3課徵再退還差額之問題。
財政部也強調,將盡速完成修法行政作業,俾確保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及避免增加代徵人退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