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漁電共生配套不全 業者恐遭勒索 財部切實改正
報載財政部111年4月8日召開漁電共生複合使用新制(即養殖地租約承租人養殖使用與光電業者簽訂委託經營契約設置光電設施發電使用並存於國有土地之新機制)說明會,該新制系行政院110年12月13日召開光電進度追蹤會議指示,經財政部110年12月17日邀集農委會及經濟部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國產署始據以研訂而成,除制定相關規範,並制訂承租人同意書格式(承租人承諾依約作養殖使用,如有違約使用將切實改正,並同意國產署各分署告知光電業者協處改正,租地日後如有過戶他人換約時,應於申請換約前告知受讓人瞭解並承受全部承諾事項,如未明確告知致生紛爭由承租人自行負責處理),以確保國有土地維持養殖使用。
國有非公用土地遭佔用者,國產署均依財政部訂定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佔用處理要點規定辦理,除向佔用人追收佔用使用補償金,視個案情節以違建查報、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等移請主管機關查處,或循民、刑事法規移送法辦。國產署前於109年12月1日函該署各分署、辦事處,已受理申請提供開發案件,倘申請人非佔用人,於其獲准許可申請取得合法使用權前,仍應積極依前述佔用處理要點規定處理佔用。光電業者申請開發案於繳交保證金時,僅須切結自行負責處理佔用,無須取具佔用人同意文件,俟取具主管機關覈准漁電共生之電業籌設許可簽訂委託經營契約後,應依許可自行或委託第三人進行水產養殖,及設置與養殖經營相結合之地面型綠能設施。
國產署表示,爲利承租人瞭解漁電共生複合使用新制,該署中、南區分署將就漁電共生專區內有養殖地租約地區辦理下鄉說明會,目前規劃5場(高雄市、嘉義縣及雲林縣),將持續蒐集光電業者、養殖戶意見,精進複合使用機制內容,期望中央政府光電發展政策及既有承租漁民權益得以兼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