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負責人「做我女人」女員工嗆他:找飯局妹 慘遭硬上
臺北市某餐廳一名成年男子阿德(化名)擔任負責人,卻利用職權對餐廳女員工小美(化名)實施性侵害。(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市某餐廳一名成年男子阿德(化名)擔任負責人,卻利用職權對餐廳女員工小美(化名)實施性侵害,事後仍百般狡辯,宣稱兩人爲「你情我願」。士林地院審理認定,阿德多次違反小美意願,強行發生性行爲,犯行惡劣,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事發於111年3月22日晚間8時許,小美向阿德表達離職意願後,阿德邀其至餐廳後門討論。過程中,阿德多次提問是否願意「做我的女人」,遭小美以「找飯局妹就好,不要找我」拒絕。然而,阿德竟心生邪念,強行親吻小美,並以手觸摸其胸部及下體,更拉起小美的手觸碰自己生殖器,甚至進一步以手指侵入小美陰道,初次得逞後才讓小美離開。小美事後立即尋求主管協助,但惡夢尚未結束。
當天稍晚,阿德以「討論新店計劃」爲由,再次將小美帶至餐廳地下室廁所。過程中,小美曾試圖抵抗,但阿德強行將其拖入廁所內,繼續以手及生殖器侵害小美,甚至迫使小美進行口交及性交,兩度強制性交得逞。小美事後向主管及友人求助,在陪同下前往醫院驗傷並報警,案件才浮出水面。
庭審期間,阿德堅稱性行爲屬雙方合意,並提供監視器畫面及對話錄音,企圖證明小美未拒絕。然而,法院認定小美當時受職場權勢壓力,並非真正自願,且事後立即求助他人,與合意情況不符。
法院審酌,阿德與小美爲僱主與員工之關係,阿得爲滿足一已慾望,仗其優勢之僱主身分,藉口與小美討論離職問題,製造與小美單獨相處之機會,在餐廳交誼廳後門外,對小美強制性交行爲,甚至於慾望尚未滿足後,仍持續承前犯意,再次帶小美進入餐廳地下室廁所而續爲強制性交犯行,使小美身心受到重創,且被告犯後一再否認犯罪,其雖表示願支付60萬元和解,因而致小美不願與之洽談,致其迄今未達成和解,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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