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內猥褻!女員工衣物上有DNA 色老闆辯「空間狹小」難免有接觸

臺中一名曾任職於某企業社的女員工小美(化名),指控老闆阿德(化名)趁工作之便多次對她進行性騷擾及強制猥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一名曾任職於某企業社的女員工小美(化名),指控老闆阿德(化名)趁工作之便多次對她進行性騷擾及強制猥褻,包含觸摸臀部、大腿內側、胸部等敏感部位,甚至強押她的手觸碰他的私密部位。事件曝光後,小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終臺中地方法院判決老闆需賠償4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小美在2023年3月13日至17日間任職於該企業社,與老闆一同在臺中市豐原區的倉庫及辦公室工作。然而,她指控老闆多次趁着工作空檔,違反其意願進行猥褻行爲。3月17日,她因不堪忍受對方的行徑提出辭職,卻在辦公室再次遭到強制猥褻。小美當日即報警,警方調查後,於她的衣物上檢出符合阿德DNA型別的微物證據,成爲指控的重要依據。

阿德對於猥褻指控始終否認,並辯稱因倉庫空間狹小,工作過程中難免會有肢體接觸。然而,根據警方採證及法庭審理過程,小美不僅提供詳細的案發經過,證詞內容前後一致,且精神科診療記錄顯示她疑似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羣。法院認定阿德故意違反小美意願進行猥褻,侵害其身體自主權,對其身心造成重大傷害,一審判處阿德有期徒刑1年6月,阿德已提出上訴。

法院審酌,阿德爲小美之職場上司,爲一己性慾,故意以強制猥褻方式侵害小美性自主權之程度、次數,認小美確已受精神上之痛苦,並衡量兩造之學經歷、經濟狀況、財產等一切情狀,認小美請求阿德給付精神慰撫金100萬元,顯屬過高,應覈減爲40萬元,始爲允當,逾此範圍之請求,不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