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提集會不可帶面具?徐國勇嚴正澄清:不可將香港類戒嚴與臺比擬
香港反政府示威持續升級,特首林鄭月娥宣佈通過《禁蒙面法》,5日零時起正式生效,禁止示威者以面具掩飾自己身份。內政部長徐國勇4日下午透過臉書提到,有媒體指稱自己曾說參與集會「不可以帶面具」,對比現在民進黨批評香港《禁蒙面法》似乎是被打臉,他對此嚴正澄清,不可將香港類戒嚴與臺比擬。
徐國勇表示,有媒體以「香港遊行反蒙面是戒嚴?民進黨打臉徐國勇」爲標題,指自己去年還在任行政院發言人時,曾依據集會遊行法第14條的規定,說明參與集會「不可以帶面具」,現在遭民進黨打臉云云,對此他有四點說明。
徐國勇指出,第一點香港是用緊急法,此乃以行政權之緊急命令發佈,這是行政權凌駕立法權。更是類似戒嚴作法。第二點是我國集會遊行法第14條規定,是經由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規定,而不是用行政命令規定,更不是用行政權的緊急命令,此本質上即與香港有所不同。香港是將立法權讓渡給行政權,破壞了三權分立。
第三點,徐國勇說明,我國集會遊行法條文是民國77年國民黨執政時所制定,至今沒有修改過。因此,本屆立法院民進黨在105年時,所提的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即主張將此款刪除。
針對最後一點,徐國勇解釋,我國現行集會遊行法在原則上採事前許可制,且第6款「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仍可依個案做必要性考量,保留警方於執法時有此項限制權,如遇有個案可能發生違法暴力行爲之虞時,始視情形限制,並非不分輕重而一律禁止。(許多和平的遊行是有化妝表演的需求),因此,不可將香港類似戒嚴的緊急法與臺灣做比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