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寄杯咖啡」有兌換期限 消保處:促銷手法合規定
▲部分超商規定咖啡寄杯優惠須在期限內使用,消保處表示符合規定。(圖/示意圖/資料照)
超商常推出咖啡促銷優惠活動,爲方便消費者,第二杯咖啡可以「寄杯」,但部分超商規定必須在期限內兌換,行政院消保處和民間消基會都表示,限期寄杯是商業行爲,並不是禮券定型化契約規範的範圍,因此逾期等同於放棄權利。
臺灣咖啡商機大,四大超商促銷手法都不同,7-ELEVEN寄杯沒有使用期限,全家註明「一週內兌換完畢」,OK規定限5月11日前,萊爾富則是販售咖啡優惠券,但規定期限約4個月,逾期使用每杯要補差額。
依據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可記載事項第一條規定,禮券不得限定使用期限,違者依消保法懲處,最重可罰50萬元。行政院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表示,不論是寄杯或是優惠券都是商業促銷手法,因此不在定型化契約的規範中,規定禮券不得限定使用期限,是爲了保障消費者不會因爲逾期,使禮券變廢紙,然而超商促銷的商業行爲則不宜管制,但業者必須在券面上載明資訊。
但消基會則表示,超商販售咖啡優惠券,等同發行禮券具有折扣誘因,纔會吸引消費者,因此同樣應該受到禮券定型化契約的規範。消費者可以主張,咖啡優惠券限定期限爲反定型化契約,若業者不理會,可以向消保官、消基會檢舉,或循法律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