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處理「初判表」11月改制 警察不再提供肇因歸屬

▲初判表往往讓員警公親變成事主。(圖/資料照,記者徐文彬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警方處理車禍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要修改了,未來將只記載具體明確違規事實、不涉肇因歸屬,預定在11月1日施行。對此,警政署指出,因爲交通事故當事人立場各有堅持,「讓處理員警由公親變成事主,且易生球員裁判疑義。」

警政署指出,自95年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對於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增列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下稱初判表),近年來因該表提供可能的肇事原因,遭學者民衆質疑有適法性疑慮。

據瞭解,未來警政署仍維持現行提供初判表作法,秉持「繼續提供、迴應法制、符合職權、酌作調整持續運作,讓警察迴歸本職專注現場勘察、蒐證工作,提升事故處理品質

至於有關肇事責任,警政署表示,當事人得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的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或依法院判決爲最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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