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女友人酒醉性侵還拍片 新北男認罪賠錢換緩刑
新北市一名19歲的陳姓男子,趁朋友聚會後,一名女性友人酒醉不省人事,竟對她施以性侵,還持手機拍攝女友人私密照片。(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19歲的陳姓男子,趁朋友聚會後,一名女性友人酒醉不省人事,竟對她施以性侵,還持手機拍攝女友人私密照片。檢方依乘機性交罪將其提起公訴,新北地院審理後,考量陳男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和解,告訴乃論部分撤告,最終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並附加保護管束等條件。陳男不服判決,請求減輕刑期,遭臺灣高院駁回。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案發於112年6月27日,陳男邀請友人在其住處聚會,其中一名女性因飲酒過量醉倒,對外界失去抵抗能力。陳男於翌日凌晨趁機性侵。被害人在清醒後察覺異狀並報警處理,檢方隨即介入調查。
法院指出,陳男於庭上坦承犯行,並對自己的行爲深表懊悔。他強調,事發後不僅辦理退學,還主動接受心理諮商,參與志工服務,試圖以行動表達歉意。此外,陳男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支付相應賠償金,獲得對方諒解。
法院查明,被害人因酒醉無法反抗,現場證據包括醫療報告、對話記錄及相關物證,足以佐證被害人陳述的真實性。陳男的自白內容與證據相符,法院因此採信。
判決中提到,陳男雖然曾因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遭判刑,但該案尚未定讞,法院未將其列爲累犯。在本案中,陳男犯行並未使用暴力,犯罪手段屬「平和」性質,且出於一時衝動,未顯示出高度惡性。
考量其年輕識淺,對法律後果缺乏充分認識,加上案後表現悔意積極改過,法院認爲直接判處徒刑顯然過重。因此,依刑法規定酌情減刑,給予緩刑處分,並附加保護管束。
陳男不服提起上訴表示,他行爲時僅19歲,一時失慮犯下本犯行,審酌被告犯後積極彌補對告訴人造成之傷害,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原審量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似有過重之虞,請從輕量刑,改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請求縮短緩刑期間;二審法官認爲,被告上訴指摘原審量刑不當,難認有理,應予駁回。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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