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鐵嬌等:若坐實欺詐上市,合盛硅業面臨哪些處罰?
中新經緯1月31日電 題:若坐實欺詐上市,合盛硅業面臨哪些處罰?
作者 陳鐵嬌 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付永生 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近日,合盛硅業前總經理方紅承之妻孫麗辰在社交媒體上舉報,稱合盛硅業僞造公文、欺詐發行。據其描述,合盛硅業爲了IPO順利上市,隱瞞了稅務部門開具的真實行政機關公文,並人爲僞造了另一份行政機關公文。
那麼,因偷稅遭罰未披露、實控人與原公司高管股權轉讓的事項未披露,以及僞造行政機關公文的行爲如果被坐實,是否構成欺詐上市?從刑法角度看,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欺詐發行證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同時,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7號——招股說明書》第七十一條中明確指出“發行人應披露報告期內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爲及受到處罰、監督管理措施、紀律處分或自律監管措施的情況,並說明對發行人的影響”。在本案中,合盛硅業不僅沒有如實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被嘉興市地方稅務局行政處罰的事實,加上舉報信稱其僞造一份行政處罰“已決定撤銷”的公文,已滿足構成欺詐發行證券罪的客觀要件。雖未經證實,但筆者認爲,或可構成欺詐發行證券罪。查明是否存在僞造公文的事實對本案亦有重大影響,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僞造國家機關的公文,亦應當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在本案中或出現數罪並罰。
相關責任人和公司會面臨哪些處罰呢?從民法角度看,股票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發行並上市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回購措施,因此,公司亦要依據《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承擔回購義務。
目前,受舉報信影響,合盛硅業股價有所下跌。因此,雖未查明僞造公文相關事實,但合盛硅業未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處罰信息的事實已較爲清楚。因此適用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相關規定,股民可以要求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具有全國性影響的報刊、電臺、電視臺或監管部門網站、交易場所網站、主要門戶網站、行業知名的自媒體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併爲證券市場知悉之日。故本案中應當爲舉報信在社交媒體上披露之日。(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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