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程序調整:冷靜期後30天內須雙方同時領取離婚證

(原標題民政部調整離婚登記程序:離婚共5個步驟,冷靜期後30天內雙方同時領取離婚證,否則視爲撤回離婚申請)

民政部近日印發《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通知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有關程序作出了調整。

通知指出,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登記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五個步驟。其中,關於冷靜期的部分,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此外,通知還明確,據《民法典》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此,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的撤銷婚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