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譜!陸軍士官喝酒玩樂整夜 回營爽睡12小時「勤務全沒上」慘了
陸軍206旅一名中士班長,明知隔天需執行勤務,但卻在前一晚外出喝酒,直到清晨5點半才返回營區,狂睡12小時後才驚覺大事不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2023年8月間,陸軍206旅一名中士班長阿宏(化名),明知隔天需執行勤務,但卻在前一天晚上外出喝酒唱歌,直到清晨5點半才返回營區,並狂睡到傍晚5點左右才驚覺大事不妙。案經新竹憲兵隊報告偵辦,法院近日判決出爐,阿宏被依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第1項之不到勤務所在地罪,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根據判決,阿宏於2020年5月20日入伍(已於2023年11月30日退伍),當時在陸軍步兵第206旅服役,擔任中士班長及迫擊砲領導士職務;2023年8月11日,他當天擔任2時至4時的安全士官,同天8時至12時一分鐘待命班第二伍伍長和14時至18時的安全士官,需駐守在待命班兵舍,負責單位安全、械彈管制、協助會客及廠商換證、清查就寢人數、巡視哨長、哨兵是否有依哨表值勤等擔任警戒職務。
阿宏依值勤表,應於上述期間接值擔任安全士官及一分鐘待命班第二伍伍長,未料他竟在前一天(10日)18時左右藉外散宿機會離營,並外出喝酒唱歌,在外玩到11日清晨5時30分許才返回營區,且阿宏未執行表定職務,還逕自返回第三營火力連寢室睡覺休息,直到17時許,他才驚醒並返回一分鐘待命班兵舍。案經新竹憲兵隊報告偵辦。
新竹地院判決,阿宏案發時爲現役軍人,明知應前往執行勤務卻無故未到勤而犯本案,所爲足以影響軍隊紀律及單位人員安全;考量阿宏坦承犯行,最終依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第1項之不到勤務所在地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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