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糾紛拒配合 警呼民衆巴掌賠3萬

高雄市警局1名江姓員警,去年處理一起民衆糾紛時,準備將吳姓婦人帶回派出所,但吳婦拒絕配合,江員竟朝她左臉摑掌,吳婦怒告他傷害罪。二審法官改判拘役45日,緩刑2年,全案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市警局1名江姓員警去年處理一起民衆糾紛時,因爲吳姓婦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準備將人帶回派出所,但過程中,吳婦拒絕配合,江員竟朝她左臉摑掌,事後吳婦怒告他傷害罪。一審時因和解不成,法官判江員拘役50日,二審江員雖達成和解,但法官仍判拘役45日,緩刑2年,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書指出,2022年1月10日下午4時許,鳳山警分局某派出所江姓員警接獲民衆報案前往協調一起糾紛案,當下準備將1名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吳姓婦人帶回派出所,但過程中,因爲吳婦拒絕配合,未料,江姓員警卻突朝她左臉摑掌,導致她左臉頰及左耳挫傷。事後,吳婦不滿被賞巴掌,因此怒告員警傷害。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吳婦原本與江員達成以2萬元和解,但當準備賠錢時,吳婦卻突然要求提高賠償金額到3萬元,江員不同意,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因此一審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犯傷害罪,判江員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案經檢察官與江姓員警皆提起上訴,二審合議庭審理時,江員也賠償3萬元與吳婦和解,但法官認爲,江員身爲國家執法警員,具相當法治觀念,理應以身作則而爲人民表率,竟因吳婦不配合前往派出所,而未能冷靜面對,於執行職務時假借權力掌摑,導致對方受傷,不僅影響她身心,也減損人民對國家執法人員信賴,所爲實屬不該。不過,考量雙方已和解,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拘役45日,緩刑2年。全案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