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隻海上意外傾覆致68歲老人重度耳聾,法院判旅行社賠20萬元

東方網通訊員楊定珅5月7日報道:68歲的侯老先生與朋友組團前往泰國旅遊,不料在乘船途中遭遇險情,遊船進水傾覆。侯老先生所幸得救,但隨身財物丟失,還留下了重度耳聾的後遺症。

回國後,侯老先生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旅行社賠償損失,審理過程卻出人意料,一波三折。

侯老先生退休後經常與朋友結伴外出旅遊,一來二去便與甲旅行社的負責人葛經理相熟,能第一時間獲悉性價比高的出遊資訊。有一天,葛經理稱近期有個去泰國旅遊的低價團還有空位,問他有沒有興趣參加,侯老先生當即同意,並將他和朋友3人共計1萬元的團費交給葛經理。由於彼此熟悉,雙方並未簽訂書面合同,葛經理也沒有開具收據。

次月,侯老先生與朋友滿懷憧憬地踏上了泰國之旅。萬萬沒想到的是,行程第5日在赴海島觀光途中,旅遊團乘坐的快艇在海上傾覆,16名遊客與導遊皆落水後被人救起,證件及行李全部遺失,後續行程被迫中斷。

當地負責接待的旅行社與遊客們簽訂了賠償協議,向侯老先生支付了財產賠償費3200元和精神損失費1000元。驚魂未定的侯老先生回國後感到聽力嚴重下降,趕緊至醫院檢查,診斷爲右耳極重度聾、左耳聽力減退,經過半年治療仍未好轉。保險公司向侯老先生賠付了意外醫療保險金2000元和意外殘疾保險金1.5萬元。

侯老先生認爲,該保險金遠遠不能彌補其身心所受傷害,遂向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旅行社賠償人身損害相關費用29萬元,其他財產損失3.3萬元,並全額退還旅遊費用。

法庭上,侯老先生稱團費以現金形式支付,自己沒有簽過書面合同,收到的出團通知上也沒有具體的旅行社名稱或標識。

甲旅行社辯稱,甲旅行社雖根據保險公司的要求出具《出險證明》,但與侯老先生之間不存在旅遊合同關係,自己只是在乙旅行社泰國組團臨時缺人的情況下,將侯老先生一行3人推薦給乙旅行社,責任應由乙旅行社承擔。

法院依甲旅行社的申請追加乙旅行社作爲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乙旅行社到庭辯稱,從未組織過該旅遊線路,亦未收取過團費,不應當承擔責任。銷售員洪某到庭稱,當時其是乙旅行社的銷售業務員,從第三方處接到16人泰國遊的業務邀約,並將錢款和遊客資料轉給了認識的丙旅行社業務員。

法院又追加丙旅行社作爲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丙旅行社承認自己爲侯老先生一行泰國旅遊團提供機位服務,收取每人2400元的機位費用,但沒有提供過其他旅遊服務。他們與侯老先生、甲旅行社之間均無合同關係,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向參與組團的其他人員調查取證。該團領隊暨召集人徐領隊稱,他組織同學去泰國旅遊,與侯老先生等3人一起拼成16人的散客團,籌集費用後交給甲旅行社的葛經理安排機票和住處,到泰國後由地接社安排導遊接待。

靜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侯老先生主張其與甲旅行社成立旅遊合同關係,雖不能提供書面合同或出團通知,但甲旅行社出具並加蓋公章的《出險證明》能夠證明該泰國遊活動由甲旅行社組織。甲旅行社申請追加的被告中,乙旅行社的員工出具過付款確認書,丙旅行社爲侯老先生等16名遊客提供了機位服務,但乙、丙兩家旅行社均否認收到侯老先生的旅遊費用並提供後續旅遊服務。根據現有證據,甲旅行社不能證明其他被告與侯老先生已形成旅遊合同關係,應認定甲旅行社與侯老先生成立旅遊合同關係。

依據旅遊法相關規定,結合翻船事故對侯老先生聽力損傷結果的參與度,靜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甲旅行社賠償侯老先生各項損失20萬元(已扣除保險理賠金),退還侯老先生除了已發生的住宿、交通、餐飲費用外的團費300元,對侯老先生主張其他財產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