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傅達仁到瓊瑤「生命的抉擇」 政府何時正視安樂死?
▲瓊瑤(圖/翻攝自Facebook/瓊瑤)
● 李震華/ 律師、臺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我國知名言情作家瓊瑤,於4日清晨在其新北市淡水的住所辭世,享壽86歲。這自我了結生命的情節,恰符合瓊瑤留下的遺言,遺言明確表述是她個人對生命終結的自主選擇,強調死亡是每個人必經的終點,她不欲任由身體在漫長歲月中逐漸枯萎,而是希望能由自己掌控最後離去的時刻。這讓我們想起名體育主播傅達仁,6年前因胰臟癌痛苦難治到瑞士選擇安樂死的實例。
同一個星期內,新北市新莊區亦傳出一樁悲劇,一名73歲林姓退休建築師,疑因不忍長期病痛纏身的妻子飽受折磨,竟於清晨將她自14樓推落,妻子當場不治。這起慘劇與瓊瑤之事同時引發社會震撼,無論是作家以自主方式結束生命,或丈夫以極端手段「協助」妻子脫離苦海,都再度凸顯長期以來國人面對生命末端生死抉擇安樂死的沉痛社會需求現實與不安
▼體育主播傅達仁,6年前因胰臟癌痛苦難治到瑞士選擇安樂死的實例。(圖/記者李毓康攝)
政府應當正視 安樂死議題
筆者長期關注自主死亡議題認爲我國現有法規顯然與國際趨勢及社會高齡化、醫療科技進步的環境漸行漸遠。安樂死或協助自殺的議題在我國並非冷門小衆的訴求,我國已因自由民主的深化、經濟工商金融的高度發展、各種國際競爭力高度提升及醫療高度平權人均壽命提高等等富裕繁榮,使人民對安樂死這個基本生命人權與人性尊嚴終極碰撞時的不可迴避議題,已有深刻的認知與思考,民意也已有高度的共識。
然而,政府長期對此高度社會共識的安樂死充耳不聞,無視人性考量與人道價值,導致親人間無合法途徑可走時,爲減輕苦痛而不得不採極端行爲的悲劇接連發生。
從法律層面來看,筆者分析,生命權雖受憲法及政府的公益性保護,不是專屬個人的人權,但人性尊嚴卻也是憲法所肯認的最高價值之一。當生命已陷入無法維繫人性尊嚴的窘境時,憲法下的法規理應提供個人自主終結生命的選項。
「許多患者正面臨絕症、無法逆轉的傷殘,或極度痛苦的精神煎熬,他們只能在長期折磨中度日,卻無法選擇尊嚴且無痛苦地離開人世。」現行法令亟待全面檢討,重新審視末期病患及無望回覆正常生活品質的重症者,得以在明確的條件下合法尋求協助安樂死,讓生命的終站不必是漫長而痛苦的煎熬。
▼人民對安樂死這個基本生命人權與人性尊嚴終極碰撞時的不可迴避議題,已有深刻的認知與思考,民意也已有高度的共識。(圖/CFP)
國際多國已經制度化安樂死 臺灣呢?
事實上,國際已有多個國家或地區將安樂死或協助自殺以嚴謹、完善的法律規範加以制度化。譬如,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加拿大、哥倫比亞、紐西蘭以及澳洲部分州省,皆已明文合法化安樂死或協助自殺。而美國、德國與瑞士則採行協助自殺合法化的方式,來間接認可安樂死。
目前臺灣刑法中「加工自殺罪」,仍然未將依照其他醫療或病人自主相關法令所爲停止急救等情況排除在協助自殺的範圍之外;又我國雖已在安寧療護層面有所鬆綁,但現行「不施行急救措施」的安寧療護,終究是被動地任憑生命自然凋零,非主動給予無痛且尊嚴的終結方式,顯然不能滿足現況末期病患希望透過醫療專業判斷、在嚴格程序監督下選擇自主結束生命的安樂死權利。
筆者強調,安樂死涉及醫師、護理師、心理師、社工及倫理委員會等多元專業評估與監督,並非輕率的「自行了斷」。若有健康時期的意願書面、病痛期明確的自由意志、周延法規條件及嚴密執行標準,應能確保此制度不被濫用,反對方擔心被濫用、有滑波效應,實是不食人間煙火之妄言,不足爲論,人有求生本能,若非萬不得已,誰願輕易而死。據多項民調顯示,高達八成民衆支持安樂死合法化,民意已現雛形,立法諸公應立即召開公聽會着手立法纔是。
面對一再發生的悲劇事件與國際法規改革浪潮,筆者呼籲政府與立法部門應正視當下需求,不應僅沉溺於短期政治計算。生死議題攸關每個人,無論身分地位,終將面臨生命終點的抉擇。
未來立法若能嚴訂條件、建立健全的審覈與執行機制,賦予國人在特定前提下行使安樂離世的權利,將有助於避免親人之間的哀痛衝突,並使末期患者能以尊嚴、平靜方式謝幕。唯有及時修法、完善法制,方能真正迴應社會呼聲,讓生命的終點由痛苦的煎熬,轉化爲深思熟慮後的莊嚴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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