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父漢姓失原民資格 判決違憲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及第8條規定,1日被憲法法庭認定違憲。圖爲屏東佳義國小原住民學生表演傳統舞蹈。(本報資料照片)

7歲吳姓女童因父親非原住民,她從父姓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她由父母親代理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及第8條規定,子女從父或母的原民姓氏纔有原民身分,父母死亡也須依此辦理,違反憲法比例原則,2年內須修法,逾期失效。

聲請人吳可以提再審救濟,至於9萬5000人與她一樣處境的未成年子女,則須等待修法結果,或是法令失效後再申請原民身分註記;另一聲請人吳陳春桃及劉陳春梅,因已改名取得原民身分,憲法判決結果對其沒有影響。

吳的父親吳欣陽律師2016年向臺北市南港戶政事務所申請,要幫她取得山地原住民身分登記,但戶政事務所認爲,她的母親鄭川如副教授是太魯閣族山地原住民,但父非原住民,她因從父姓,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規定駁回申請,經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吳提釋憲聲請。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爲,《原住民身分法》對於原民與非原民結婚所生子女的原民身分取得,用姓氏來做爲附加要件,非適合及必要,這樣的限制不符合比例原則,且違反對種族平等的保障,第8條規定,父母死亡後也須用第4條的規定辦理,屬違憲,判決2年內修法、逾期失效。

本件判決有5位大法官不同意,呂太郎大法官認爲沒有違憲,他主張,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後,所生子女並不因有原住民血緣而當然取得原住民身分,這在子女未成年前由父母選擇,成年後可自行選擇,已賦予當事人有選擇機會。

蔡宗珍、吳陳鐶、林俊益、張瓊文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爲立法不足之處須由立法者適切行使其裁量權,充分履行其立法義務予以排除,不能由職司憲法審判的憲法法庭,逕行介入而決定未成年子女於成年前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要件。

對此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尊重司法,將依判決意旨辦理後續事宜」,會再邀集專家學者及原住民族代表研商,經廣泛徵詢原住民族社會意見後,提出符合原住民族意願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