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勸合不勸離 到合則來不合則去
《當代法律》第19期:拆散一對怨偶,成就兩對佳偶?
憲法法庭於112年3月24日作成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以下稱本件憲法法庭判決),針對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限制對婚姻破綻有責之一方,不得對無責之一方請求離婚之規定,宣告原則上並不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而本件憲法法庭判決,除了判決主文以外,在判決理由中,也就目前我國法院以婚姻破綻可歸責程度多寡作爲得否請求離婚之實務見解,明白表示其意見。憲法法庭作成此判決後,勢必影響未來我國法院關於離婚請求有無理由之判斷,是否因此影響未來請求判決離婚的困難度?對於我國的離婚率是否產生影響?此判決是否反映了社會上普遍對於婚姻制度的看法?以及對於婚姻觀念的改變?這些問題,是除了判決表面上宣告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是否違憲以外,也值得進一步去思考的有趣問題,本文乃試圖從本件憲法法庭判決之聲請案由、判決主文及理由,就以上的問題進行探討。
白律師於文中提出本件憲法法庭判決透過合憲性解釋實質上放寬離婚條件,似寓有鼓勵怨偶莫再受制於徒具形式不具靈魂的婚姻關係之意,固然體現及反映我國社會的婚姻價值觀,但是根據內政部的統計,我國近10年來之離婚對數所呈現的是上下波動的趨勢,101年離婚5萬5,835對以些微降幅下降至103年5萬3,144對後,再逐年緩增至106年5萬4,439對,107至110年離婚對數又連續緩降至4萬7,888對;整體而言,離婚的對數是呈現減少的趨勢。即使以離婚率觀之,110年有偶人口離婚率男性爲9.22‰,女性爲9.43‰,也分別較101年減少1.59個及1.60個千分點。可見即使我國社會對於婚姻及離婚之觀念有所變遷趨向合則來不合則去,但未必影響總體的離婚率上升。也因此,尚難以本件憲法法庭判決,即大膽預期未來我國離婚數及離婚率將因此而增加。
但是自另一個觀察角度來看,以110年時的離婚對數和婚齡進行交叉分析,在全部離婚對數中,婚齡未滿5年者有1萬6,639對(佔34.75%)最多,其佔比爲自101年以來之新高,婚齡爲5年以上未滿10年的對數1萬1,198對(佔23.38%)次之,婚齡10年以上至未滿30年者,則隨着婚齡漸增而離婚(包括終止)對數漸減,到了婚齡30年以上者,離婚(包括終止)對數又略增。顯示婚齡越短者,有越有容易離婚之趨勢。似又與本件憲法法庭裁判所反映我國社會對離婚觀念已由勸合不勸離,逐漸轉變爲合則來不合則去之趨勢不謀而合。以此觀點而言,本件憲法法庭判決確實符合現代精神值得肯定,白律師亦期許主管機關,儘速依本件憲法法庭判決完成立法,以竟其功。(作者爲萬國法律事務所白友桂助理合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