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生產日期銷售過期奶製品,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京報訊 3月15日,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衆號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被告人靳某銷售僞劣產品案——篡改生產日期銷售過期奶製品,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靳某爲牟取非法利益,通過歐某大量收購超過保質期的奶製品,並利用其作爲經銷商的便利,在內部經銷商網挑選可在市場售賣的批號,在某省某地設立加工窩點,組織賀某、賀某某、高某及吳某(均另案處理)等人通過噴塗篡改產品原生產日期和批號冒充新日期產品後,銷往個別省份。經統計,靳某向經銷商等銷售過期奶製品,已銷售金額272142元、未銷售貨值23498元。其中,扣押在案的部分產品經生產廠家比對認定爲被篡改生產批號和日期產品,導致溯源不能。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靳某犯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靳某結夥將他人生產的超過保質期的奶製品以更改生產日期、保質期、改換包裝等方式銷售牟取利益,已銷售金額272142元、未銷售貨值23498元,其行爲已構成銷售僞劣產品罪。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靳某犯銷售僞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最高法認爲,該案典型意義在於,未成年人食品安全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銷售超過保質期的奶製品,具有較高的食品安全風險和社會危害性,爲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被告人爲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身爲奶製品經銷商的便利,結夥收購、倒賣超過保質期的奶製品,涉案金額大,影響範圍廣,法院對其依法定罪判刑,體現了對危害兒童食品安全行爲絕不姑息的態度,有利於規範涉未成年人食品經營活動,爲未成年人成長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編輯 劉茜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