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裡長納保」是爲選戰鋪路?內政部:未增加地方、中央支出

▲立法院院會。(圖/記者楊佳穎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會3日則三讀修正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裡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條文,明定政府應編列預算,支付村裡長保險費,且應包含投保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傷害險;不過,此舉卻被視爲「政府將編預算支應保險費討好村裡長」。對此,內政部澄清,本次修正主要是明確規範保險費應包含村(裡)長意外險保障,並未增加中央或地方政府支出。

內政部說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裡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村(裡)長因執行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1萬5千元,惟對於保險種類並無明確規範。

然而,內政部提到,經考量村(裡)長執行職務時常遇突發意外狀況,例如105年10月臺東縣海端鄉霧鹿村村長餘元龍因勘災不幸罹難,引發各界關注,多位立法委員陸續提案要求政府應編列預算支應村(裡)長保險費,保險項目並應包含一定金額以上的傷害保險,也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內政部指出,現行鄉(鎮、市、區)公所每年已有編列相關預算,本次修正是爲明確規範保險費的使用範圍行政院年初也已函送類似提案請立法院審議,對於立法院率先通過委員提案,提供村(裡)長更完整的保障,內政部樂見其成。

此外,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法之施行日期係爲配合里長任期,自下屆(今107年12月25日)起開始施行,對於外界曲解法令規定,內政部除表示遺憾,也再次強調本次修正並無增加中央或地方支出,非媒體所稱之錢坑法案,亦無討好村(裡)長,請民衆切勿以訛傳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