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憲後 海量案件湧法院
堆積如山的卷宗常只是一起案件的資料,民衆濫訴將排擠法官審理一般案件的時間。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士林地院李昭然之死,點燃基層法官對工作量過重的怒火,更掀開這幾年大法官爲基層法官、檢察官增加大量案件的實際效應。不管是爲販毒者減刑、放寬再審事由、增加上訴三審的案件,都讓法官工作負擔更加沉重。
檢視近兩年來的憲法法庭判決,包括一○九年憲判字十三號,大法官要求販賣一級毒品但情節輕者須減刑,並跳過立法程序,直接要求在該判決公告起,到修法完成前,法官在審理相關案件時,除依刑法五十九條規定減刑外,可以再依該憲法判決二次減刑。
大法官說得輕鬆,但涌入法院聲請減刑的案件卻難以計算,販賣多少數量的海洛因應該減刑,一公克算少、那五百公克該算多還是少,海量的案件,認真的法官卻都得費盡思量。
大法官上月剛作出的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二號,對於無期徒刑假釋犯若再犯罪、要服完殘刑的回籠條款,大法官又判決違憲,同樣在判決中指示在修法前,受刑人可對檢察官執行指揮的執行殘刑聲明異議,如今也讓監獄裡不少受刑人的訴狀持續進入法院。
不只爲毒販減刑,有法官指出,把辯護人與被告間秘密自由溝通而生之文件資料排除在搜索與扣押外、放寬再審事由等,讓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都增添了作業步驟。有法官說,「正義無價」掛在嘴邊容易,但漏說的是「實現正義需要成本」,累垮的是真正在辦案的法官。
法官論壇有人指出,法官過勞根本亂源是憲法法庭大法官,不用管現實上是否確有足夠資源,只會自詡人權美名,亂慷法官之慨,什麼程序保障、什麼減刑,都可不經立法程序、國會監督,高興就司法造法,反正不是大法官自己做,高興就隨便開小門,法官就要做到死,真的很可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