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廠裁員賠償金,真能讓人暴富?

作者 | 曉 洋編輯 | 陸一鳴題圖 |Unsplash

與其爲裁員提心吊膽,不如讓我們更勇敢地去直面這兩個字。我們蒐集了裁員中最常見的法律疑問,從“N+1”中“N”的計算,到裁員溝通錄音,再到勞動仲裁成本等問題,採訪了這方面的資深律師。

大廠的“降本增效”還在繼續。

微軟從7月10日起啓動了新一輪裁員,將影響銷售和客戶顧問等職位,這家美國科技巨頭在今年年初剛裁掉了1萬人。

最近,《致廣汽三菱全體員工的一封信》也在國內互聯網流傳開來。信上稱,由於市場轉型而影響銷售業績,企業正處於“臨時停產階段”,已公佈員工安置方案。

在社交媒體上,同樣是被裁員,命運卻大不同。有網友發現同事突然懷孕躲過了最新一波裁員;有人因爲離職證明上的“個人原因”四個字領不到失業金;還有人納悶爲什麼別人被裁能獲得十幾萬元補償,自己卻連“N”都拿不足。

與其爲裁員提心吊膽,不如讓我們更勇敢地去直面這兩個字。我們蒐集了裁員中最常見的法律疑問,從“N+1”中“N”的計算,到裁員溝通錄音,再到勞動仲裁成本等問題,與上海市匯業(廣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黃曉玲律師進行了交流。

從業10多年來,黃律師曾親身參與多家大型中外企業的裁員方案制定,也曾代理各類勞動爭議的仲裁訴訟。以下是黃曉玲律師從企業和勞動者的兩重角度對裁員問題的解答。

(圖/Unsplash)

新週刊:我國法律意義上的“裁員”是指什麼?現在流行的“優化”“畢業”,算裁員嗎?

黃曉玲:“優化”“畢業”或者“安置”等說法,但凡涉及企業提出要減少人手,更多是屬於廣義上的裁員。

我國法律意義上的“裁員”,屬於經濟型裁員,要求非常嚴格。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不僅對裁減人員數量(20人以上)和比例(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等情況進行了限定,而且包含提前向員工說明、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等流程要求。

近年常聽到的大廠裁員,從裁員規模上可能會符合第四十一條的情形。但對於企業來說,該法律要求的流程並不好操作。

舉個例子,一個企業僱傭了100名員工,因技術革新只需裁減其中20人。如果企業要向全體員工說明裁員情況,可能會引起其餘80名員工的集體恐慌,影響平穩有序的生產。除非一次裁掉所有人,否則企業還會擔心員工抱團,形成更強的對立面。

目前企業更傾向於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以達到裁員的目標。這相當於雙方白紙黑字簽字確認——“你給我多少錢我就同意走”。這種方式避免了煩瑣的流程,法律風險也較少。這也產生了我們廣義的“裁員”。

(圖/《無法成爲野獸的我們》)

新週刊:裁員消息裡經常出現的“N”“N+1”或者“2N”等字眼,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呢?

黃曉玲:法律上的規定都比較清晰。“N”主要是指按員工司齡計算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都有明確規定。

員工工作每滿一年,企業需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不滿6個月就算半個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員工過去一年所有應發放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應計算在內,而且要按扣除社保、個稅前的應得工資數額來計算。

至於“N+1”裡面的“1”,是指代通知金。如果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且未能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那麼需要向員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以“代替”通知期的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第二十條,代通知金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計算。所以,公司和員工談合同解除,一般較少會選擇剛好前一個月發大額獎金的時候。

“2N”嚴格來說不叫補償金,應該叫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用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來支付賠償金。

(圖/《無法成爲野獸的我們》)

新週刊:部分企業對員工的裁員補償方案,達到“N+2”甚至“N+6”的水平。爲什麼有的企業裁員方案會遠高出法律規定呢?

黃曉玲:這可能因爲不同企業有不同的需求。有些企業財力比較雄厚,一貫以來都願意多補償一點給員工。

對於企業來說,給員工的經濟補償越多,員工就越願意籤協議,整個裁員流程也會走得比較順。如果與員工談判的時間延長,整個過程公司仍要繼續給員工發工資,承擔社保、公積金等。這些都會加到企業的經營成本里。

我之前在工作中遇到過有企業給員工提供了優厚的補償方案,是因爲該公司需要關掉整條生產線,相應地裁減20多名員工。於是這個企業直接拿出“2N”的補償方案,這是法律所支持的最好結果,這樣員工也沒什麼理由再去跟企業要求更多了。

補償金給夠了,笑着離開也有可能。(圖/《四重奏》)

新週刊:勞動仲裁的基本流程是怎樣的呢?在社交媒體上,有帖子介紹自己的勞動仲裁很快出結果,有的又說要拖很長時間。對於打工人來說,發起勞動仲裁可能要付出什麼樣的成本?

黃曉玲:主要是一些時間成本。現在勞動仲裁不太可能快速出結果了。

我國勞動爭議處理走的是“一調一裁兩審制”。發生勞動爭議,首先經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的話再進行仲裁。當事人要是還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多經過兩審判決。從發起仲裁到最終拿到賠償,整個流程下來至少要1年多。

目前大城市的案件數量特別大,仲裁委和法院的工作效率很難跟得上。一個勞動爭議案件要等上2—3年纔出結果,也是非常普遍。

我國整個法律體系都比較保護打工人,員工的舉證責任會比較輕,但也不能夠保證結果就一定對勞動者有利。無論仲裁還是訴訟,其實都有敗訴的風險。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計顯示,2018—2022年我國勞動人事爭議受理案件總數呈增加趨勢。(圖/曉洋)

新週刊:“一調一裁兩審”過程中需要勞動者親自到場嗎?

黃曉玲:不需要。他們可以請律師,通過律師去溝通立案,跟調解員、仲裁員和法官去溝通。如果請律師,就需要支付律師費,費用在幾千到幾萬元不等。這也算一種成本吧。

新週刊:跟前公司之間的勞動仲裁,會影響到勞動者接下來的求職嗎?例如過不了新公司的背景調查。

黃曉玲:得看工種和性質,並不是所有的公司都會做背調。像工地上的建築工人,一般不會有公司會花時間成本去進行背調,相比之下,白領員工更可能會被背調,因爲用工成本會高一些。

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進入到了一審、二審階段,“中國裁判文書網”就會公佈相關的案件。企業能查詢到應聘者與前東家存在過的糾紛。

如果只是追回前司拖欠的工資、與個人工作表現無關的案件,可能對下一份工作影響不大。要是涉嫌個人違紀、個人品格而被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一家公司可能會多一層考慮,哪怕勞動者一方最後獲得勝訴。

新週刊:經歷裁員的員工,會出於什麼理由發起勞動仲裁?

黃曉玲:一般來說是爲了拿到補償金。聽過不少人講是“因爲青春被辜負”“爲了一口氣”之類的理由,但歸根結底還是會回到個人利益的本質,認爲自己應該拿到“2N”或者更多的錢。

(圖/《半澤直樹》)

新週刊:裁員當月的社保由誰繳納呢?

黃曉玲:裁員的當月,社保應該正常繳納。企業需要承擔的社保部分要交,個人需要交的部分也要由企業代扣代繳。

新週刊:明明是被公司“優化”,但離職證明上寫着“由於個人原因”,這樣勞動者有機會申請到失業金嗎?

黃曉玲:按照你所描述的情況,離職證明上應寫“非個人意願中斷就業”。如果公司要求離職原因寫“個人原因”,那麼員工可以跟公司溝通,改成“與本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話術沒寫具體的離職原因,不存在“誰對誰錯”的問題,我覺得應該不會太影響員工的再就業。

爲了自己的利益更大化,員工還可以跟企業溝通,讓對方協助自己去申領失業金。失業金領取的操作各地略不相同,有些地方要書面的離職證明,有些只要公司HR在系統上操作一下。我曾接觸過一些案例,企業在社保系統上幫員工勾選了“非個人意願離職”,員工去申領失業金時更順暢。

離開公司前,能溝通的地方多溝通。(圖/《凪的新生活》)

新週刊:企業裁員一般由HR與員工對接,什麼情況下需要律師介入其中?在企業裁員的過程中,資方律師通常需要做些什麼?

黃曉玲: 當HR有裁員想法,一般就會找律師諮詢。律師介入得越早,對於企業整個裁員流程就越有利。

律師瞭解公司裁員的原因和背景後,會和公司一起制定初步的裁員方案,出具法律風險報告,幫助企業設定具體的操作流程和應急備案。

出於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要求,我們不會涉及裁員名單中的具體姓名,但會看到工齡、部門分佈等情況。有過工傷的員工和處於“三期”的女員工,我們會提醒企業特別注意。“三期”指孕期、產期和哺乳期。

新週刊:與員工進行裁員方案溝通時,一般流程是怎麼樣的呢?

黃曉玲:與員工溝通的會議上,一般先由員工的上級做開場。接着HR簡單講解協商補償的框架標準,例如“N+2”。律師負責解釋公司架構調整對員工勞動合同的影響,然後詢問員工的意向。

我們會給企業設計對內和對外的溝通口徑和要點,例如對公司獎金政策的解釋、未休年假的處理以及再就業輔導的解決方案等。

裁員的整個過程,都是對事不對人。和員工溝通的話語也會盡量客觀中立,不該摻雜個人情緒,不針對員工的表現進行額外的評價。

如果經過一兩輪溝通仍談不成,公司可能會單方面解除員工的合同,員工能拿到的補償金可能只有法律規定的“N”或“N+1”,反倒不會有更優的條件。

新週刊:遇到經營瓶頸時,企業可能對員工進行降薪、轉崗或制定更嚴苛的績效評定標準。有員工會認爲這些是企業不想賠償而變相裁員的手段。你怎麼看呢?

黃曉玲:小公司可能會用這種方式“裁員”。我遇到更多的情況,反倒是一些大公司希望給錢讓人走,但是員工偏不走,需要進行專門的調崗。

真遇到企業不願給補償的情況,員工不外乎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企業調崗、降薪不合法,或者通過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原來的工作崗位和薪酬、補發工資差額等。

如果你實在待不下去,企業也沒說願意賠錢,你可以離開,同時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沒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或者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員工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要求公司支付相當於“N”的賠償。

這種情況要通過仲裁或訴訟的方式才能夠實現。對員工來說,法律風險比較大,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比如說你原來是銷售,被轉崗保潔,這顯然不具備合理性。但如果你原來是線下銷售,現在轉線上銷售,這種崗位調整算合理的。原來你要到處跑、找客戶,現在工作內容發生了變化,也可能導致薪酬變化,這可能屬於合理的。

不過,萬一仲裁或訴訟不支持你的主張,就只能算你辭職,可能一分錢都拿不到,那就是“0”和“N”的區別。如果這工作你還能接受,還是建議你繼續做。這時候不要賭氣,以防到時候工作和錢兩個都沒有。

新週刊:被裁後不少人會選擇去跑網約車、送外賣以及從事自由職業等。這些靈活就業的勞動者能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嗎?

黃曉玲:目前國家的政策已把“靈活就業”慢慢向勞動法相關法規靠近,但這類勞動者還不能完全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靈活就業勞動者和企業之間的關係,大致歸類成勞動關係、不完全勞動關係和民事法律關係。

外賣騎手和平臺之間的關係,比較複雜。如果騎手跟平臺或者與平臺旗下的公司簽了勞動合同,那麼他們可以受勞動法保護。如果他們簽署了其他類型的協議,可能會被歸爲“不完全勞動關係”。

外賣騎手與平臺間不一定形成勞動關係。(圖/圖蟲創意)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21年出臺的指導意見,如果企業需要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但雙方不完全符合勞動關係,那麼企業和勞動者需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儘管是“不完全勞動關係”,但不代表勞動者權益沒有任何保障。之前輿論討論外賣小哥是“困在系統裡的人”。他們開電動車送外賣,很容易因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針對這一情況,廣東已允許靈活就業的勞動者單獨購買工傷保險。

網約車司機和平臺之間更多屬於民事法律關係。通常來說,網約車司機可自行決定出車時間,平臺只提供信息對接服務。儘管部分車費會被平臺截留,但網約車司機實際上跟任何企業都沒建立勞動關係。

新週刊:過去10年來,你覺得勞動者的維權意識有怎樣的變化?

黃曉玲:得益於公共媒體平臺的知識共享,我們發現勞動者維權意識有明顯提高。HR和員工溝通時,很多員工的表述非常專業,會引用案例和法條。不少人還會有意識地對整個溝通過程進行錄音。這跟10年前裁員中遇到的勞動者很不一樣。

只要不涉及個人隱私,這種工作場合、談論工作相關話題的錄音還是較易獲得法律效力的認可,不會直接以未經對方同意爲由就認定錄音不合法。

按照法院和仲裁委的統計,勞動者請律師代理案件的比例,近年也有較明顯的增長。實際上,但凡勞動者在職場上感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侵害,他們就可以考慮諮詢律師。通過法律諮詢,勞動者會知道公司目前的做法是否合法。

如果公司的做法並沒有存在不合法,其實沒必要過於糾結,繼續好好工作。如果發現公司確實存在了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地方,也能在律師指導下跟企業進行友好溝通,保護自己的權益。

校對:賴曉妮,運營:小野,排版:陳亦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