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貨車未過磅遭重罰9萬!法官「這原因」撤銷處分
1輛隸屬交通公司的大貨車,行經宜蘭縣臺2線未依指示過磅,公司遭罰9萬元、記2點,法官認爲,公司在「裁決前」已在交通違規陳述單載明實際駕駛人,交裁處自應查明實際駕駛人爲何人,判原處分撤銷。(王煌忠攝)
1輛隸屬交通公司的大貨車,行經宜蘭縣臺2線未依指示過磅,臺中市交通裁決處對交通公司裁處9萬元罰款、2點,公司代表人林男主張違規者爲駕駛人,且該車並未裝載貨物提訟,法官認爲,依據地磅站指示牌,大貨車含空車一律過磅,不過原告在交通違規陳述單,已載明實際駕駛人,交裁處逕以原告爲裁罰對象,即免除裁決機關所負之職權調查義務,判原處分撤銷。
判決書事實概要,該家交通公司所有營業大貨曳引車,於2023年4月7日上午10點39分,行經宜蘭縣頭城鎮臺2線128K+65M梗枋地磅站北上,未依標誌指示過磅,臺中市交通裁決處裁處原告(交通公司)90000元罰款,並記違規點數2點,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主張,車輛當日行經該路段,車上並未裝載貨物,且在交通違規陳述單,已載明實際駕駛人爲陳姓司機,聲明原處分撤銷,臺中交裁處答辯指稱,主管機關已於梗枋地磅站前設有數個「大貨車(含空車)一律過磅」指示牌,該車輛未依指示入站過磅,逕自駛離,理應受罰。
法官審理,原告所涉違規系以「汽車駕駛人」爲處罰對象,被告(臺中交裁處本有依職權調查汽車駕駛人之義務,原告於2023年5月8日「裁決前」,已在交通違規案件陳述單,載明駕駛人爲陳姓司機,被告自應依陳述單內容,查明實際駕駛人爲何人。
法官認,本件被告未查明實際駕駛人爲何人,仍逕以原告爲裁罰對象,於法尚有未合,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至於陳姓實際駕駛人是否應依前開道交條例規定受罰,由處罰機關即被告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