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反壟斷法》完成修法 8月1日上路

大陸《反壟斷法》新法將從8月1日起施行,具體修改包含明確平臺經濟適用規則、完善「安全港」條款,以及針對經營者集中的審查要求等事項等共25條。圖爲阿里巴巴集團北京總部。(中新社)

大陸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24日表決通過修改《反壟斷法》,新法將從8月1日起施行,此次被指出進一步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具體修改包含明確平臺經濟適用規則、完善「安全港」條款,以及針對經營者集中的審查要求等事項等共25條。

大陸現行《反壟斷法》在2007年8月30日通過,從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時隔13年後,據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競爭法與競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孫晉表示,2007年制定時依循的是工業時代的反壟斷理論,但隨着大陸數位經濟飛速發展,產生許多新經營模式和限制競爭現象,加上現行制度不足必須及時修改。

早在2020年底,大陸中共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已明確將「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列爲2021年的重點任務項目。

具體《反壟斷法》的決議條文尚未公佈,據新華社引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楊合慶日前介紹,此次二次審議主要規畫幾點修改。第一是明確「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是本法的執法部門。實際上,大陸官方也在2021年11月成立國家反壟斷局,將整體監管機構層級再拉高。

另外則是進一步明確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臺經濟領域的具體適用規則,同時完善壟斷協定的「安全港」條款。這被多位法學專家認爲是此次一大亮點。

這次壟斷協定「安全港」條款修訂,主要是針對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縱向壟斷協定,當經營者市佔率低於規定標準並符合其他相關條件,不予禁止。

暨南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院副教授仲春說明,這對經營者特別是小微企業、初創企業來說,「安全港」有助於保護免受《反壟斷法》處罰的風險。

此次修法也擴大懲罰力道與範圍,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翔表示,一來是提高對達成壟斷協議、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等違法行爲的罰款金額。其次增加對達成壟斷協定認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等處罰規定。